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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企业职工转移办法

更新时间:2017-08-27 02:34
  【摘要】今年以来,河北省在社会保障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给人民的保障也逐渐增多。为给广大市民提供便利,近日,该省出台了《河北省职工基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有法可依了。
  企业职工转移办法
  该《实施办法》中规定,原来在该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并已在外省(包括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向外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原来在外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已在该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将该省户籍所在地确认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向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加该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外省户籍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出的,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移手续。
  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该省户籍人员,或按规定该省为其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返回该省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入的,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移手续。
  参加该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加该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该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调入到机关事业单位,该单位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做转移,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待该人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办结退休手续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包括该息)返还该人。
  机关事业职工转移办法
  该《实施办法》中规定,原参加该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跨省就业,参加外省职工养老保险后,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在国家没有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之前,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基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中注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时间和政策依据。
  原参加该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跨省就业,新就业单位属于尚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暂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待该人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办结退休手续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包括该息)返还该人。
  外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该省职工养老保险,当地建立个人账户时间早于2000年1月1日的,从当地建账时间起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转移金额,2006年1月1日后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计算转移金额。当地建立个人账户时间晚于2000年1月1日的,从2000年1月1日起按照规定计算个人账户转移金额,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个人账户记录按规定调整后,参保人员又发生跨省流动的,不再作调整。参加该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该省不同统筹区域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省内跨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加该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由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该省内需跨制度或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跨统筹区域成建制转移的,单位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成建制转移申请,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并转移。其中在职人员按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离退休人员只转移个人权益记录相关信息,不转移基金。
  慧择提示:河北省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涉及了该省或在该省内流动就业需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所有参保人员,给市民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据业内人士透露,该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