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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条例仍需完善

更新时间:2017-08-27 11:36
  【摘要】近年来,由于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我国的农业得到很好的发展,与之相关农业相关的保险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我国各地的农业保险产品基本是传统的多灾害单产保险(类似美国的MPCI),且农业保险的具体条款要素也缺乏弹性,无法满足农民多样化的农业保险需求,需要我们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
  近年来,农业保险以其既能有效分散转移农业生产风险,同时又属于“绿箱政策”的优点,得到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2004年起连续多年的一号文件都提出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工作。2007年我国开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验,中央财政开始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时地方政府给予配套补贴,目前各级政府的保费补贴比例一般都在70%以上,政府的财政支持大大调动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目前各家财产保险公司都十分积极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对于许多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已成为其第二大保费收入来源。另外随着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及宣传力度的加大,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也在不断增加,参保率不断上升,参保农户由2008年的9000万户次增加到2011年的1.69亿户次。
  日前国务院审议通过《农业保险条例(草案)》,明确了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和经营规则,规定国家采取保险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必将迎来快速发展。
  我国农民数量众多,收入水平各异,地域分布广阔,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产品应该是丰富多样的。而目前,我国各地的农业保险产品基本是传统的多灾害单产保险(类似美国的MPCI),且农业保险的具体条款要素也缺乏弹性,无法满足农民多样化的农业保险需求,需要我们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组织管理体系。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无论采用何种农业保险运行模式,国家财政及政策支持都是农业保险顺利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从国外经验看,无论是美国、加拿大,还是欧洲、日本和印度,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无一例外的都有一个专门政府机构或部门负责组织管理。需要指出的是,农业保险的组织管理和具体运营是可以分开的,如美国农业保险法规条例的制定、产品研发、补贴标准制定等工作都是由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负责,而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来运营操作的。我国至今仍没有一个全国层面协调管理农业保险工作的专门政府机构,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制度完善及可持续发展。
  强化农业生产风险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农业生产风险评估是农业保险费率厘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险产品设计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但我国农业生产风险评估及区划工作却严重滞后,风险评估及区划工作的滞后不仅加大了农业保险实践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同时也制约了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因此,要丰富和开发农业保险产品,需要弥补我们在相关基础工作上的不足,加强农业生产风险的评估及区划工作。
  农业保险的性质及定位。经过国内外数十年的理论和实践,国内外农业保险业界和学界基本认识统一,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其发展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因此,将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体现农业保险性质和特点,而不应该将农业保险界定为商业保险。此外,从国外经验来看,各国都是将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护和支持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我国也应该将农业保险定位于国家农业政策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农业保险条例应是农业法的配套法规。
  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强有力的领导是任何工作顺利开展的组织保障,该条例(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一个明确的农业保险组织框架体系和专门政府管理机构,我认为这一问题需要得到解决,以杜绝实践中“九龙治水、互相推诿”的可能性。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由国务院授权一个部委或专门成立一个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农业保险工作,工作重点应该放在规划制度制定、保费补贴管理、农业风险评估、保险产品研发审核等方面,至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经营主体应该多元化,只要他们遵守农业保险法规条例,商业保险公司、专业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的互助保险或地方政府的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均可参与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慧择提示:我国的农业保险刚起步,在很多条款和制度方面都不是很健全。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出具体的条例,这些应该对这些方面给予清晰的规定和回答,制定出明确的原则,以保障农业保险实际工作运行规范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