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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险究竟能保障什么

更新时间:2012-11-06 17:49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物质化,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似乎是指人们一种美好追求罢了。很多人都觉得爱情看不见、摸不着也抓不住,面对似乎越来越不牢靠的婚姻,有人想起了爱情保险、婚姻保险。那么,这些保险又牢不牢靠呢?
  爱情保险初阶:联合人寿计划
  许多人寿保险公司早就注意到了年轻夫妇们“保障爱情”的情感需求,特别订制了几款可以由夫妇双方共同购买的“联合人寿计划”。包括最早提出这个概念的中德安联(原安联大众)的“美满婚姻见证计划”,平安人寿的“世纪同祥”、太平人寿的“情系今生”计划等。
  这些计划的卖点就在于夫妻俩只需要购买一份保单,共同支付保费,就可以双双成为被保险人,同时两人都有受益权。这些险种不仅具备两全或终身的人寿保障,还可以在这些“爱情保障计划”之后选择住院补贴、女性疾病、医疗费用等附加险。
  此外,这种在爱的名义下,夫妻双方联合投保的人寿保险计划,比起两人分别投保,在保费上有一定的优惠之处。综合来看,在相同条件下(保额、保险期限、交费期限等相同),夫妻双方联合人寿保单所需的保费,大约为两个保险人单独投保的60%。
  对于经济能力较强的夫妇来说,选择这样的保障计划是可行的,可以体现双方之间的关爱、责任和承诺。
  但要上这样的“爱情保险”,必须是具有法律关系的夫妻。原因在于,这些联合人寿形式的“爱情保障计划”,夫妻双方是互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即一张保单夫妻共保。而保险法规定这“两个人”必须具备“可保利益”。照此条件,那些未婚情侣无法凭恋爱关系就购买此类保险,只有在领取结婚证后才可以上“爱情保险”。
  爱情保险中阶:防“小三”保险
  前段时间,阳光人寿推出一款“爱你一生婚姻两全保险A款” 与“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在网上被热议为“防小三保险”。
  这一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必须是丈夫,受益人必须是妻子。在保单签订之初,夫妻双方约定好保单的权益划分比例,分为60%、80%、100%三个档次,妻子在退保、减保、部分领取时将获得上述权益份额,丈夫获得剩余的部分。
  由此看来,在此权益约定的保护下,妻子将至少获得60%的相应权益,最高可达100%。如果丈夫一开始选择将权益百分之百归妻子所有,那么即便离婚,保单利益也将全部由妻子享有。因此市场上有人戏称该保险为“防小三保险”。
  有分析人士认为这类婚姻保险产品比较有创意,可以给家庭带来更多保障和安全感,但也有人认为它并不能从实质上给婚姻“保鲜”,只是个噱头。
  保险专家表示,这所谓“婚姻保险”或“防小三保险”,不过是一份受益人是妻子的普通寿险,特殊之处在于一旦离婚,退保的那部分资金只能支付给妻子,而且这类保险只是在丈夫买给妻子的时候才有意义,如果是妻子自己购买,就和买一份普通的保险没有任何差别。
  这些保险实质都是蕴含美好祝福、具有理财分红和意外保障功能的人身保险,或者说,是穿上婚姻‘马甲’的综合保险。
  慧择提示:其实这些保险的实质都是披上婚姻“外衣”的综合保险,并不能真正的保障婚姻。如果婚姻仅靠薄薄的一张保单来维系,那也没有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