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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的开展方式

更新时间:2008-11-04 11:46
  从保险经营来看,在国际上,巨灾保险推广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强制投保,一是自愿投保。实行哪种方式,取决于以下因素:

  第一,财产保险渗透率如何,民众的保险意识如何。如果财产保险的渗透率高,民众的保险意识好,则采取自愿投保方式即可达到较高的投保率。否则,需要采取法定强制投保。因为就实现分散风险的目的而言,必须形成一个风险共同体。如果巨灾保险是自愿性质的,那么只有那些意识到自己面临很大风险的人才会购买巨灾保险。这就意味着可能只会形成一个很小但风险很高的风险共同体。这种效应就是逆向选择,它的结果就是收取的保费要非常高,才能弥补这个规模很小但风险很高的共同体的损失。这反过来对保险需求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只有通过强制投保来扩大风险共同体的规模才能解决逆向选择带来的高费率问题。

  第二,巨灾风险概率是否足以激发民众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需求。巨灾保险虽然是政策性保险,有政府补贴,但自愿投保方式同样有适用范围,即如果巨灾风险概率过低并由此导致投保后的可能索赔收益的正效用低于当前投保支出的副效用,则民众就不会投保。民众愿意对高概率、低损失的事件投保,而对低概率、高损失的风险不愿投保。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经常遭受洪灾的民众强烈要求投保洪水险,而居住在地震风险区,但没遭遇过地震的民众并不愿意投保地震险,即使政府补贴了相当保费。

  第三,巨灾风险在主体范围内地域分布是否比较一致。如果比较一致,那么费率厘定将没有区域化,部分排除了费率的“逆选择”效用,这有利于采用自愿投保方式。在风险的地域分布不一致时,经验费率和巨灾保险内在的“分摊”属性将导致“逆选择”,即高风险区将积极投保,而低风险区则不愿投保,这时需要实行法定强制投保。这就决定了疆域较大的我国最好实行强制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