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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老年人保险费7万余元

更新时间:2017-08-28 09:28

  本报讯  市南区法院昨日公开宣判了一起以老年人为目标、骗取保险金的案件,一审判决诈骗犯杜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杜某在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任业务员期间,给80多岁的王老太太办理了一份分红型保险,合同规定:王老太太须连续3年每年交保费3万元,共计9万元,后每3年返还人民币4000余元,期限至2033年。2006年5月杜某辞职,后因自己缺钱,预谋诈骗王老太太的保险费。2007年8月的一天,杜某找到王老太太,谎称为她办理分红手续,骗取了老人的身份证,在银行以老人的户名开设了账户存折。随后,杜某又以帮王老太太办理分红为由,将老人领到投保的保险公司,骗其在退保手续上签名;接着,杜某用办好的退保手续,将保险本金近8万元转入其以老人为户名开设的账户存折,分多次将钱取走。杜某因怕犯罪事实暴露,将4000余元作为红利,存入了王老太太的账户。由此,杜某共骗取王老太太人民币7万余元,并将赃款挥霍。2007年12月,杜某承受不住巨大的心理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杜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他是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害人也书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杜某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结合此案对老年人保护好自身财产和合法权益作出提醒:本案中,杜某正是利用了王老太太年龄大、不明白投保事宜的弱点,骗取了她的信任且诈骗得手。作为老年人,在处理财产问题时要慎重行事,不要轻信他人,如自己不清楚有关事项,应尽可能向有关机构或可靠的人员仔细咨询,办理有关财产事项时也可由子女等陪同,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