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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车保险赔不赔

更新时间:2017-08-25 17:22
  【摘要】很多人都知道不管哪家公司的意外险产品,都有它的免责条款,如果意外发生在免责范围内,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不过很多人保险公司对于免责范围规定的也不是很清楚,惹来很多理赔纠纷。
  男子遇车祸
  单位购买的保险,在一次车祸后竟然差点成了一纸空文,这让张掖市民孙某困惑,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则和他遭遇的车祸有关。
  2010年7月5日晚,孙某醉酒后骑自行车回家时和石某驾驶的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孙某受伤。事后,孙某在医院治疗了20多天,花费7000余元。后来,张掖甘州区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报告显示,这起事故中,石某所驾驶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标准,所以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孙某酒后骑自行车违章,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分清了责任,孙某便将石某和石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进行索赔,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各项损失7000余元。
  孙某表示,在他出车祸前,他所在的单位恰好给他们投了一份意外商业险,所以他希望通过理赔获取一些补偿。
  酒后受伤
  2011年7月,孙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此次车祸造成孙某10级伤残。为此,孙某找到单位购买意外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孙某醉酒后骑自行车导致受伤,这种情况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之一为由拒绝了孙某的理赔要求。
  2011年10月,张掖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并认为,醉酒导致受伤是否该理赔,要看实际情况,而不是简单地看免责条款。在本案中原告孙某受伤,主要责任是石某驾驶的车辆有问题,由此孙某承担的仅是次要责任,故保险公司以醉酒后受伤不予赔偿为由拒绝理赔不能成立。据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规定范围内参照伤残等级,赔偿孙某6000余元。
  宣判后,孙某对理赔数额不予认可,提起上诉。记者昨日获悉,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该案后驳回了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应该逐条口头告知客户,然后客户在告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才能认定告知义务完成。
        慧择提示:有的业务员为了业绩,向消费者介绍免责条款时有些含糊不清,因而误导了消费者。这样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是投保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也侵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保险公司制定的免责条款必须向保监会备案,并且经过审查后才能出现在保险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