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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实施细则出台

更新时间:2012-10-18 09:46
  【摘要】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的种类不断增多,享受保险保障的人也不断增多,为了促进保险业的更快发展,保险改革已经势在必行,而关于大病医保无疑是当下保险界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继保监会召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保监会关于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已下发各相关部门、各险企。
  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
  最近两个月,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可谓动作频频。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地精心部署,先行先试。
  紧接着,9月3日,国务院医改办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意见》。9月19日,保监会也专门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大病标准、经营条件、产品开发、风险把控等多方面进行明确规范。
  《通知》规定,参与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或近三年内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偿付能力满足相关规定,在国内经营健康险业务在五年以上,连续三年未受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处罚,并具有相关服务网络建设、专职人员配备、风险管理设定等。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时应合理设定利润上限,并建立风险调节基金等方式对盈亏情况进行调剂,超出的利润进入基金池。在一个协议期内,双方可根据当年经营情况,调整下年度保费,同时不得以大病保险名义开展其他商业健康险销售活动。
  保障水平方面,《意见》则要求,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普惠”迈向“普惠+特惠”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强调,保险业要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大病保险。他透露,保监会将适当减免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调整大病保险资本要求等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
  另外,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并杜绝短期行为,按现行规定,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且一旦中标,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
  慧择提示:大病医保问题一直是保险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也是格外重视,根据保监会此次发布的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将会使我国医保体系从“普惠”迈向“普惠+特惠”,更多的百姓将会享受到这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