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车险理赔纠纷 定损该按谁的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8 08:06
  【摘要】很多车主在爱车发生事故中都遇到过,保险公司定损后所赔付的保险金额,与自己估算的不一样,往往等到爱车修理后才发现保险公司所给的金额根本不够修理爱车的。很多人对此觉得差一点两点还是可以忍受,如果对保险公司的定损额不满意,往往又会造成理赔纠纷,不少人选择了忍气吞声。近日,张先生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与张先生自行委托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金额相差8000元,张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以自己提供的评估金额为准,向保险公司索赔。
  去年11月份,泰山区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近日,张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险,经保险公司定损,车辆损失为2万元。
  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评估的损失金额过低,不足以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经自行委托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车辆损失价值为2.8万元。但保险公司不认可张先生的评估结果,拒绝赔付。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数额赔偿。
  经法院委托对车辆损失重新鉴定,评估结果与张先生提供的一致。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介绍,张先生购买车辆损失保险,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在评估车辆损失评估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以保证修复受损车辆。
  但本案中,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定损金额过低,不足以修复张先生的车辆。张先生委托的评估机构与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一致,说明实际损失应当为2.8万元。所以,本案中车辆定损价值不一致,应以车主提供的定损价值为准。
  慧择提示:很多人对此保险并不在行,买完保险后放那一扔,等到出了事后才想来找出来,才发现出事的很多方面都是保险公司的免赔条例上,面对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也从来没有反抗意识,给自己带来一笔不小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