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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缴保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 得不偿失

更新时间:2017-08-27 16:30
  【摘要】因欠缴保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这可真是一件划不来的事情。近日,家住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的黄女士因患宫颈鳞癌死亡,由于该疾病诊断是发生在保险合同复效后的180天期内,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该案件按拒赔处理。鉴于被保险人生前经济收入低微,又因治病欠下了巨额债务,同时其女儿还在上高中,某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古田县支公司林经理带头并发动员工及营销员为黄女士的女儿捐款,并耐心细致地向被保险人父亲黄老先生解释了案件拒赔的原因。
  被保险人黄女士于2007年9月27日投保一份保额为6万元的保险,保单于2007年9月30日生效。2008年11月30日缴费宽限期满,黄女士仍然未缴纳保险费,造成该保险合同失效。在此期间,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和营销员也一直无法联系其本人。2008年12月16日,黄女士亲自到公司柜面办理了保单复效手续,保单于次日复效成功;2010年10月1日,黄女士因患宫颈鳞癌在古田县医院死亡;11月1日,死者的父亲黄老先生以监护人的身份代替其外甥女谢某,持有关材料到公司申请理赔。
  调查人员在古田县医院医务科了解到,2008年12月17日,也就是在黄女士办理合同复效的次日,被古田县医院确诊为宫颈鳞癌。同时也在省肿瘤医院查到黄女士住院治疗记录,黄女士曾于2009年1月14日入住福建省肿瘤医院进行根治性放疗和全身化疗,疗程105天。调查材料证实:黄女士的疾病医学诊断是发生在其保险合同复效后的第二天,即在保险合同复效后的180天内,该疾病属于免责范围。该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根据提供的材料和保险条款规定,同时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实际困难,作出退还2007年、2008年度保单现金价值和2009年、2010年度两期保费的处理意见。公司经理和员工及营销员都同情被保险人的处境,纷纷为黄女士的女儿谢某捐款,其监护人黄老先生接受了这一处理结果。
  这起保险拒赔案件,我们应引以为戒。假如黄女士的疾病诊断是发生在缴费的宽限期内,处理的结果可能会是不一样。因为欠缴保费导致保险合同的失效,往往会给被保险人造成很大损失。所以当投保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务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续期保费应采用银行代付的方式,并及时存续保费,避免合同失效;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有自动垫交保险费的条款,一定要选择自动垫交。因为当欠交保费的情况下,缴费系统会自动帮助你垫交保费,使合同仍处在有效状态。
  慧择提示:因为欠缴保费导致保险合同的失效,往往会给被保险人造成很大损失。所以当投保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务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续期保费应采用银行代付的方式,并及时存续保费,避免合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