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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伪造证据而解除保险合同

更新时间:2017-08-28 11:14

  133****8461的读者咨询:不久前,我的卡车出了交通事故。由于一部分损失无证据可佐证,我就在其他损失赔偿项目上虚开发票。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了虚开的发票,认为我伪造证据扩大损失,说他们有权解除合同,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保险公司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解答:《保险法》第28条第3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据、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来信情况看,保险公司只能剔除你虚报部分的损失,但无权解除与你签订的保险合同,依约应当赔偿的损失,保险公司仍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