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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不设最高赔偿限额

更新时间:2017-08-26 15:58
  【摘要】大病保险与现行的商业重疾险有什么区别,是否设置最高限额?人社部17日在吉林长春召开大病保险和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座谈会,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大病保险将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原则上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胡晓义在座谈会上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准确定位,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水平。坚持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逐步形成政府、个人、社会等多方共同分担大病责任的机制,各地可以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大病保险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等,原则上限定在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支付弹性。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是否会影响商业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方面的热情,甚至对我国大病保险的推广产生影响。
  据了解,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数量超过140家,但由于《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参与投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时长、网点分布、专业能力等方面设置了相对严格的门槛,实际具备投标资格的保险公司有限。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告诉我们:“在我国市场中有资格参与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不超过15家。”
  “大病保险不会受到不设最高支付限额的影响”,郝演苏介绍时说,“大病保险是以地级市为单位来统一办理,目前在国家级和省级都没有形成统一标准,由于各地在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费用上存在较大差异,即使是病情相同的患者,在不同地方治疗费用也存在一定差异,商业保险公司在保证不低于50%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实际支付金额难以限额。”
  郝表示,我国大病保险采取先付款后服务的模式,保险公司能够获得大量的沉淀资金,借此可从中获取不菲的收益。
  有关业内人士也强调,由于覆盖人群广,大病保险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丰富的客户资源,对保险公司今后推销其他保险产品提供巨大的潜在市场。
  我们从行业内相关人士处获悉,包括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国寿、新华保险等国内大型保险公司都对大病保险高度关注,表现出对进入大病保险领域很高的积极性。甚至是一些不够资格投标的保险公司也对大病保险高度关注,虽然无法参与承办国家大病保险,今后公司也会在险种、服务等方面积极向大病保险靠拢。
  慧择提示:关于大病保险的赔偿限额问题就先介绍到这里。据悉,大病保险在各地试点推广过程中,地方政府会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结余情况,调整当地大病保险资金的投保金额,只要在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作为市场化的盈利机构,会根据投保资金费用的多少来决定提供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