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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销售误导 相关人员被罚款

更新时间:2012-09-20 17:28
  【摘要】寿险行业存在的销售误导现象已经不是第一次被发现了。近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因混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的区别,以及宣传用语与与保险条款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罚12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据悉,2012年1至4月,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在销售投保单号为07991843、07995911、07996331、08002282的保险单时,销售人员使用“存钱”、“储蓄”等误导性语言,混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的区别;在销售投保单号为08005192的保险单时,销售人员宣传“贷款能贷本金的70%,把本金贷出去以后,在180天内返还回来是没有任何费用产生的”与保险条款规定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的事实不符。
  重庆保监局表示,该公司不实宣传保险产品性质和保单贷款条款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2万元。
  慧择提示:对于保险业存在的销售误导现象,应该予以积极的制止。据悉,刘峥作为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电话行销部经理,忽视对业务品质方面的管控,对以上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警告并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