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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制度不完善 发展困难重重

更新时间:2012-09-17 17:44
  【摘要】在2011年的数据报告中显示,交强险承保亏损达112亿元。这一数据表明交强险连续亏损五年。尽管监管部门已将交强险的大门向外资保险公司敞开,但交强险难见盈利的困局短期内似乎依旧难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市场通常熟知的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我国的交强险于2006年7月正式实行,于2007年7月开始普遍推行,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
  作为第一项法定强制险种,交强险经营的总体要求是不亏不盈。而事实上,自2006年开办以来,交强险一直陷于亏损的泥淖中无法自拔。据中国保监会的数据显示,除了在2008年实现盈利17.6亿元外,其余年份均为亏损,且亏损呈现出逐渐放大的态势。2009年,交强险经营亏损29亿元;2010年整体经营亏损72.4亿元;2011年,整体经营亏损扩大到92亿元,其中承保亏损112亿元,投资收益20亿元,这一数据创下了历年交强险亏损额最高纪录。至此,整个行业累计亏损高达173亿元。
  事实上,在行业整体巨额亏损的背后,并非所有车型的交强险都只赔不赚。相反某些车型还是赚钱利器,如私家车(家庭用车)交强险业务经营五年半来累计实现盈利33亿元;而相比之下,以客车、出租车、公交等为代表的营业客车整体亏损104亿元,是交强险巨亏173亿元的幕后最大包袱。
  据悉,交强险按照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9类,分别是: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和挂车。
  交强险自开办以来,亏损最多的是营业客车,其亏损金额高达104.35亿元。据悉,营业客车包括城市公交、公路客运客车、出租和租赁车辆几类。其中,挂车亏损59.36亿元,拖拉机亏损33.71亿元,营业货车亏损24.03亿元,特种车亏损12.85亿元,非营业货车亏损7.55亿元。
  就单家保险公司而言,在家用车交强险业务方面,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大地财险、阳光财险等9家保险公司盈利,其余公司均亏损;营业客车方面亏损104亿元,但其中天平汽车保险的营业客车交强险保持盈利,而亏损最多的是人保财险,其亏损49.49亿元;除营业客车外,挂车业务也是亏损大户,仅以人保为例,其在挂车业务上的亏损就高达36亿元。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教授王绪瑾指出,交强险巨亏,最主要的原因是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个模式”和“三个包袱”。
  “一个模式”是指直接经营的模式和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不匹配。王绪瑾称,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经营中坚持“不盈利不亏损”,而经营模式则采取直接经营。但是,只要有经营,必然有些公司就会有盈有亏,而相关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做这项业务,又要求保险公司不能挣钱,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如果是自负盈亏,那就应该允许盈亏;如果是不盈不亏的话,保险公司只能做交强险代理,制度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矛盾。
  而三个包袱,王绪瑾则指在交强险经营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一个包袱指保险原则和保险标的的不匹配。按照国际上对于交强险的规定管理来看,交强险最重要的职能是保障生命安全,并不应该包括财产的保障。但是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对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实际上,这项条例对于保险标的的规定范围过宽,不管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都要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造成了原则上的不公平。
  第二个是税费的包袱。按照规定,交强险业务在经营时需坚持不盈不亏的原则,但与此同时,各保险公司又要为交强险缴纳5.5%的营业税,没有盈利还要缴税,这本身就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与交强险的经营原则相矛盾。
  第三个包袱则是,目前政府救助基金中有一部分来源于保险保费,这并不合适。简单来说,对于投保人的过错责任,由投保人自己承担是合理的;而非投保人过错的责任,则应当从交通违规罚款中提取。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投保人的负担,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经营也有一定盈利的空间。然而现实情况则是,投保人既缴纳了保费,在过错责任中又要缴纳罚款。救助基金中一部分来源于保费,加重了投保人的负担,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盈利空间。
  慧择提示:改变现有的不合理制度,尤其是改变现有的经济模式和经营原则是扭亏的关键。专家建议要么交强险业务由政府制定,保险公司只进行代理;要么就开放交强险业务,由保险公司自行调整价格,将不盈不亏的原则改为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