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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发展进入“深水区” 分类监管成重点

更新时间:2012-09-17 16:54
  【摘要】保险业的分类治理近日又提上了日程。保监会将于近期发布新的分类监管指标,其中对保险公司的治理风险指标进行了重新设置和赋分。今后,治理风险评价将成为保险公司整体分类监管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与公司的薪酬管理、分支机构准入、业务稽查等挂钩。
  在此次会议上,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在书面讲话中强调,当前保险公司治理改革工作已经进入“深水区”,面临更高更深的要求。要使公司治理实现从“形似”到“神至”转变,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都面临很多工作上的挑战。
  近年来,为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保监会发布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文件,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李克穆强调,下一步,保险公司应当健全机制,强化责任,对照监管制度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尤其要加大对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自查力度。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的董事长等主要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督导工作。同时,要使纸上的制度转换为有效的治理行为,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定期开展检查和审计,确保制度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他强调,推动公司治理从“形似”向“神至”转变,需要强化检查督导的力度。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强对治理评价的监管,以更好地发挥治理评价在识别、防范风险中的作用。对于开展评价不认真、存在问题较多的公司和没有切实承担起责任的董事会秘书,将依法追究责任。
  据介绍,按照风险监管的原则,保监会将对公司治理问题较多、风险隐患较大的公司,有计划地、有重点地开展窗口指导,及时解决问题,化解风险。同时,将进一步推进董事会秘书定期谈话制度,深入了解公司治理情况和存在的不足,督导保险公司加大落实力度。此外,各地保监局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审报告报送的监管,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风险内控指标评价工作,落实分类监管的各项要求。
  据了解,为了推动保险公司治理检查的常规化和制度化,保监会将对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检查,目前正在起草《保险公司治理现场检查操作指南》,以提高检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李克穆指出,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也是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大小和对公司影响力强弱,保险公司的股东可以分为一般股东、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在监管上有不同的要求,适用相应的监管标准。对于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一般股东,采取简单的备案制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向保险业流动。对于持股比例在15%以上的主要股东,按照“关系清晰、资质优良、结构合理、流转有序、行为规范”的原则实施严格监管,以鼓励大型国有企业和优质民营企业投资保险业,壮大保险业资本实力。
  他表示,控股股东决定着保险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的方向,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尤为重要。为了使控股股东实现阳光化、透明化,并切实负起责任,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既强化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和经营管理行为的合理监督,又注重规范控股股东的控股行为,防止其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慧择提示:这次发布新的分类监管指标,对规范保险业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轮执主任刘英齐介绍说,由该委员会牵头成立的《保险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绩效评估指引》课题组,目前已经完成了内容制定和意见征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