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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的短板在哪里

更新时间:2012-09-04 15:59
  【摘要】大病保险虽然推出了,但是很多问题仍然值得大家的探讨。昨日有关落实刚刚出台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表示,大病保障仍是个“短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时有发生。
  据介绍,医改实施三年多来,中国特色医保制度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全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框架已经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参保率超过95%,织起了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但是大病医疗保障仍然是个“短板”.
  上周五,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等六部门正式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这项新政亮点之一是提出,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孙志刚在会议上说,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政策性很强。
  孙志刚说,要抓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几个关键环节。筹资方面,国家层面对具体筹资标准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科学测算后合理确定。各地在测算时不能简单化,要根据前三年至少前一年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基本医保报销情况、大病保险的目标水平以及筹资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精细测算,多方案对比,合理确定。
  在保障方面,一是文件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二是文件规定的大病保险报销不再局限于政策范围内,而是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用,再给予报销50%以上,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从中受益受惠。
  在承办方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孙志刚说,需要强调的是,一要明确政府责任。政府制定筹资标准、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结算管理以及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大病保险单独核算办法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要求,充分体现政府的主导作用。二要明确大病保险的定位。大病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是政府主导的商业公司承办的一种特殊的保险业务。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和办法,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真正体现收利的原则。三要明确商业保险机构的责任。商业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要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不合规医疗费用应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进行解决,而不应让患者来承担责任。
  此外,监管上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要将大病保险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也要充分发挥好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医疗费用的防控,切实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利益。此外,还要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步伐,从源头上控制虚高的药价和快速增长的医疗费用。
  慧择提示:以上为你介绍的是关于大病保险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大病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是政府主导的商业公司承办的一种特殊的保险业务。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和办法,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真正体现收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