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地税稽查局检查人员在对某房地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费用账目中有3笔支出系是支付高层管理人员的个人商业保险费用,3笔共计50万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也未作纳税调整。
目前在纳税检查中,经常会发现企业为职工,尤其是为管理层人员支付一些本该由个人负担消费性费用支出,这些费用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必然的关系,可以说,仅仅是为了变相的为职工“谋福利”而采取的方法或手段。国税函 2005 31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所谓免税的保险金,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上述四金不属于免税范围,要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税,除此之外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税前缴纳的任何名目、任何形式的保险金,包括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必须并入职工个人当月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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