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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的办案手记

更新时间:2017-08-27 18:21

  2007年年初,我接到了一个朋友的电话,他问我关于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的问题。我在电话中简单回答了他的疑问,他说他的一个朋友碰到了类似的问题,想进一步的了解,于是,我跟他约了个时间面谈。

  到了面谈的日子,我在所里等他的到来,同时也在回想他问的问题,其中有一个问题让我记忆深刻:如果驾驶员取得驾驶执照时不满18周岁,但他用他堂哥的身份证去驾驶学校学了驾驶技术,并且取得了驾驶执照,开车已经好几年了,这个算不算无证驾驶呢。这个问题还真是挺有些意思,真是不容易作出结论。

  苦恼的老板

  等待中,所里的前台说当事人到了,我出去把他们请到了洽谈室。一番寒暄后,我注意到除了我那个朋友外,还有两个人,其中一个似乎愁容满面。经过介绍,我知道了原来要谈的案子的实际当事人就是那个愁容满面的中年人,也知道了原来我要面对的这个案子是怎样的一个情况。那个满面愁容的中年人(为了叙述方便以下称G先生)本来是S省的一个农民,20 年前到北京创业,经过这么多年的打拼,他在前两年花了20余万元买了一辆重型混凝土罐车为某搅拌站提供混凝土。G先生买的这辆混凝土罐车实际是个二手车,原来的车主是W女士。G先生买了车后,不知什么原因,这辆车一直也没办理过户手续。2005年底,为了给车辆上保险,G先生多方咨询。由于北京对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只有20万元,而紧邻北京的河北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该公司是承保车辆财产险的知名公司)可以支付50万元的保险金,考虑到如果在北京出事致人伤亡会引发巨额赔偿,加上又有熟人介绍,G先生选择了该保险公司投保,G先生投保了包括车辆损失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在该公司投保时,有关的业务员告诉G先生,为了理赔方便,在该公司投保的北京车辆都挂靠在北京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名下,对应的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处为该汽车修理公司车队(实际这个车队根本就不存在,也没有相应工商登记)。而G先生本人的文化程度不高,面对即使对于受过相当教育的人都显得很复杂的保险,G先生完全按照业务员的安排办理了车辆保险,根本没有仔细看有关的文件。实际上,除了上述明显违规的操作外,在明知G先生实际从事的货物运输——类似营业性运输,而且车辆的实际车主为G先生,而非W女士,保险公司还签订了一个所谓的“特别约定”,约定车辆的实际车主为W女士,营业车辆按照家庭自用或非营业车辆投保,出险以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等等!

  2006年8月初的清晨,G先生雇佣的司机在北京某区疲劳驾驶,撞上了前方一辆三轮车,该三轮车拉着货物,货物上还坐着一人。这么一撞,货物上坐着那个人一头撞地,当场死亡了。G先生雇佣的司机赶紧报警并等待交警来处理。后经过交警调查处理,交警意外地发现G先生雇佣的司机当时所持有的驾驶证上虽然贴的是这个司机的照片,但这个驾驶证显示的身份证号实际是这个司机的堂哥的,而G先生雇佣的司机名下的另外一本驾驶证上的名字与身份证号虽然都是该司机的,但是照片却是该司机的堂弟的。经过进一步调查,交警了解到,G先生雇佣的司机取得第一本驾驶执照时不满18周岁,为了取得该驾驶执照,该司机用自己堂哥的身份证去驾驶学校学了驾驶并且到上述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开了4年多的车了,而且每年都年检。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几个月,该司机的堂弟又因为同样的原因用该司机的身份证学了驾驶并且取得了驾驶证。另外,这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该司机疲劳且超速驾驶引发了交通事故。根据上述情况,交警作出了事故认定,认为该司机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考虑到自己雇佣的司机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自己有足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在事故发生后的2个星期左右,G先生毫不犹豫地在交警主持下调解一次性支付了死者家属24万余元的赔偿金。

  当G先生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时,G先生将赔偿金的支付凭证以及其他所有材料全部交给保险公司(但未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收据——后来导致保险公司竟然否认,增加了这个案子的复杂性),保险公司却又提出了需要死者注销户口的证明,G 先生赶紧连夜赶赴死者家乡取得了该证明。将所有保险公司所需要的手续备齐并交付后,在等待了1个月左右,G先生接到通知,有关保险事故损失并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G先生遭遇了拒赔!令人可笑的是,保险公司出具的这个拒赔通知单上,抬头部分的被保险人处写着北京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车队,结尾部分的被保险人却是G先生的签字(而不是车队的公章),而有关日期竟然没有具体的年份。至于为什么拒赔,保险公司只是说这次事故并非保险事故。当G先生联系该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说你雇佣的司机是无证驾驶,法院判还得判三年呢,所以不能赔偿了。实际上,2006年11月份,北京某区法院判决G 先生雇佣的司机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判拘役8个月——而并非按照无证驾驶从重判决的。

  简单案件复杂了

  接受G先生委托后,我仔细地研究了目前的证据,发现这个案子确实存在很多的问题:一是在程序方面,谁是合适的原告以及哪里是合格的管辖法院。因为是保险合同纠纷,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应该是北京某修理公司车队作原告。不过考虑到这个车的实际情况,以G先生与W女士作原告也是可以选择的,而且那个车队作原告是否配合还不可知。至于管辖法院,由于事故发生地为北京某区,该区的法院应该是有管辖权的。二是在实体方面,G先生雇佣的司机是否是无证驾驶呢——违法取得驾驶证是否就是无证呢。

  同时,为了证明G先生所说的当时投保情况,我专门去该保险公司找到了当时的业务员,进行了调查并获得了有关证据。整理了材料后,我以W女士与G先生为原告向北京某区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该法院负责立案的法官当时说考虑考虑再定是否可以立,让我回来等消息。后我接到通知,这个案件法院认为W女士与G先生并非合适原告,法院不受理此案。接到有关裁定书后,经与G先生沟通,我们提出了上诉。后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区法院的裁定,认为W女士与G先生不是被保险人,无权起诉。不过,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与我跟G先生谈话时,语重心长地说我们很同情你(G先生)的情况,你以后签合同可得看清楚了,找律师咨询咨询也好嘛。至此,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

  经过仔细考虑以及与G先生的沟通,我们又与北京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联系,希望可以以他们的名义起诉,他们配合我们的工作。经过沟通,该公司同意了我们的要求,同时,该公司明确说他们仅仅是配合,至于承担责任什么的跟他们无关,虽然该公司的确跟该保险公司有合作,但我们这辆车投保他们真不知道怎么回事,这更证明了保险公司的严重违规操作。重新准备诉状后,我们以该公司名义向北京某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总算被成功受理,进入诉讼程序。案件受理后,有关法官助理联系我说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了——明显不成立的管辖权异议,很快对方的异议被一审驳回了,对方竟然又上诉到中级法院!对于如此明显不成立的异议,中级法院很快就书面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案件又回到了某区法院审理!

  我获得了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又与有关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开庭当天,由于对方的拖延,这个案子从简易程序变成了普通程序。开庭过程中,对方的代理人对于我们提供的赔偿依据竟然完全否认,竟然称G先生有诈保行为,而且称被保险人是北京某汽车修理公司车队(实际根本就没有这个车队),而不是北京某汽车修理公司。同时对方的代理人认为G先生雇佣的司机在事发当时是无证驾驶,所以该保险公司拒赔有理。经过法庭的辩论,我指出了该保险公司的种种违规,同时提出了“司机是经过正常培训,仅仅是因为当时年龄差几个月到18周岁,所以用他堂哥身份证学习驾驶。应当说,经过这几年的驾驶,司机应该是完全具备了相关的驾驶技能。而此次事故实际是由于司机疲劳与超速驾驶所致,与这个驾驶证无直接关系。而且冒用非法取得的驾驶执照不应就是无驾驶执照”等等意见。对方又提出了诸如运营车辆按照自用投保等等理由。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此后,由于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成了普通程序,我们又补交了诉讼费。经过了两周左右的时间,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对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部分赔偿。这样,经过几番诉讼,法院初步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我这方当事人部分损失。我将这个消息告诉了G先生,同时告诉他如果不满意可以考虑跟北京某汽车修理公司联系再上诉,他很平静,没有说太多的话,只是说再考虑考虑是否上诉。

  本文完成时,这个案子还没有确定是否进入二审,我还不知道该保险公司是否会如上一次一样上诉到中级法院,我也还不知道G先生会作怎样的打算。但无论如何,我想,不仅是G先生,即使像我这样的局外人,对于这样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很失望,其间诚信的缺失恐怕是用金钱难以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