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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转身” 委托规模或超预期

更新时间:2012-08-07 18:12
  【摘要】保监会近期出台新政策,首次允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券商和基金等机构。《办法》出台后,市场关注的焦点在于:券商、基金究竟如何取得受托管理资格,从而从6万多亿保险资金中分得一杯羹?
  保险监管“转身”
  根据《办法》规定,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向保监会报告。对此,保监会网站日前公布《关于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事项的说明》(下称《说明》),要求券商、基金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提交报告材料,保监会将在10日内确认投资管理资格。
  《办法》要求,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券商“最近一年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含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据多家机构估计,约有10家证券公司和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达标。
  至于受托的基金公司,《办法》规定“最近一年管理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亿元”。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今年6月30日,共有33家基金公司满足条件。
  “券商和基金只要觉得自己够格,就可以上交报告找保监会确认资格,经保监会复核之后就可以来做。”一位保监会内部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保监会此次坚决实施市场化原则,摒弃行政审批,重点转向事后监管,堪称是监管方式的重大变革。”
  上述《说明》指出,由机构自行评估受托管理能力,自我评估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向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保监会同时明确了报告材料的内容要点和具体格式,希冀通过标准化提升效率。
  保监会明确提出:投资管理人报告材料,符合监管规定的,保监会自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予以确认;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保监会通知投资管理人补正。
  据介绍,经保监会复核完毕,在投资管理人履行报告程序之后,可以直接与保险机构协商受托事宜,合理确定费率定价机制,并且依规履行报告义务。
  另一位接近监管层的权威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如果搞审批,估计得半年乃至一年才能走完流程,但如果是由券商、基金自主提交报告,由保监会复核,可能一个月内就完成了。”
  委托规模或超预期
  2003年以来,保监会按照集中化和专业化原则,推动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形成了保险公司自主投资和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截至目前,我国共有10余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了保险公司自主投资部分,保险资金主要委托于这些资产管理公司。
  近年来,原先的保险资金管理模式越来越不符合市场实际,一方面投资范围狭窄,过度依赖资本市场,另类投资开放缓慢;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竞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存在惰性,缺乏投资创新的动力。
  “尤其是大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它们垄断了集团内部的保险资金,作为坐拥数千亿乃至上万亿资金的买方,可以说毫无压力,干得好不好,还是源源不断会有资金进来。”一位保险公司投资部门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
  上述接近保监会的权威人士说:“其实,保监会从未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将资金交给集团资产管理公司,但在这些年的实际操作中,大型保险公司几乎是被迫地失去了选择权。随着委托投资办法的出台,这一不合理状况有望扭转。”
  基于此,有分析认为,委托办法出台后,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券商、基金公司和集团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项管理保险资金,为集团内部的保险资产管理引入可比标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竞争压力下有望提升投资能力。
  不过,在东方证券分析师金麟看来,保险集团内部从观念转变,到突破利益障碍,真正引入委托投资竞争机制将是一个漫长的博弈过程。
  “据我们了解,某大型保险集团就有意拿出相当一部分资金委托给券商和基金,还有多家排名靠前的寿险公司,也希望将投资管理人多元化。”一位中型寿险公司高层透露。
  上述寿险公司高层并称:“即使不做委托,我们还是要养一群人做投资,如果外包收益更好、费用更低,为什么不拿出去一部分呢?”
  “资本是逐利的,谁赚的钱多,就给谁。”上述权威人士认为,新政带来的洗牌效应不容忽视,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格局将发生实质性变化。
  慧择提示:有竞争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由于缺乏竞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存在惰性,缺乏投资创新的动力。保监会同时明确报告材料的内容要点和具体格式,希望可以通过标准化提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