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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免责案终有定论

更新时间:2017-08-27 00:51
  【摘要】车损险到底保什么?投保人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含有车辆因遭受暴雨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条款。可是,车辆在暴雨中因涉水造成车辆发动机毁损后,保险公司却以“涉水免责”是保险行业惯例为由,拒绝赔偿。
  当就暴雨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车辆损失险“涉水免责”的惯例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权与处于强势地位的保险企业打了一场“不对等”的官司。2012年5月7日,江苏首例叫板保险业“涉水免责”规定的官司,经江苏省常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终于有了答案:
  不可撼动的行业“铁规”被撼动了!
  新车“泡汤”
  钱仲平,是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3月,新北公司为公司所有的一辆雷克萨斯轿车向常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公司所属武进支公司向新北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新车购置价为34万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4万元。该保险单特别约定第2条载明“收到本保单请立即核对,如无疑义,即视为同意合同条款及约定的全部内容。本保险适用于2009年条款,并已附条款一份。”
  保险公司送交新北公司2009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章车辆损失险部分第一条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第六条载明,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条款对“暴雨”的释义为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2011年6月18日上午,常州地区处于持续暴雨状态,常州市气象台发布了暴雨预警信号。虽然天气不好,但有公事在身,钱仲平驾驶雷克萨斯轿车外出。9时25分左右,钱仲平驾驶车辆在常州市奔牛机场附近经过一涵洞时,因大雨导致涵洞内积水,车辆在经过涵洞后发生熄火,停在上坡位置。
  随即,钱仲平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接到报案,立即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后认为系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当场表示,被保险车辆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因车辆没有购买附加险“涉水行驶损失险”,属于免责事由,除发动机外,车子其他受损部位可走车损险,发动机的维修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当时,大雨如注,考虑到现场争论不会有任何结果,钱仲平只得自行将车辆拖至常州市常隆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用去修理费6.8万元。
  遭遇“霸王”
  虽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钱仲平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涉水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可新北公司认为,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明文规定因暴雨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暴雨造成车辆损失的范围,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界定,那么,暴雨造成车辆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北公司经过查看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中确有涉水免责的规定,但是,新北公司认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将此条款向他们说明,也没有要求他们购买“涉水行驶损失险”作为附加险。再且,车辆涉水后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发动机毁损的损失,该免责条款将涉水造成车辆发动机的损失单独排除在外,增设所谓的“涉水行驶损失险”作为附加险,作为车辆发动机因涉水毁损赔偿的先决条件,那么车主购买车辆损失险还有什么意义?虽然涉水免责为保险行业惯例,但新北公司认为,“涉水行驶损失险”属“霸王条款”,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失公平。
  新北公司不愿自认倒霉,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后,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6.8万元。
  慧择提示:保险理赔的困难,是一个不容置疑的问题。该案例中,保险公司提出,新北公司车辆发动机损失主要是因为驾驶员操作失误、冒险涉水造成的损害。实践中类似涉水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二次损失,各大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里都是不予理赔的,这已成为保险行业的惯例,不可撼动。保险公司只同意承担事故拆装、清洗及保养辅料费等1151元,对发动机损失拒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