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抓住利好时机 迎接保险业的挑战

更新时间:2012-08-05 17:42
  【摘要】利好政策的出台,对保险业的发展来说是个不错的契机。近日,保监会发布的新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下称《债券办法》)、以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委托办法》)等,这样不仅有利于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亦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投资范围。
  中小型险企股权投资开闸
  据悉,《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新规的最大亮点就是降低了投资准入门槛,这意味着中小型保险公司有望直接参与股权投资。
  业内人士分析,按照通知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措施。
  而此前保险公司参与直接股权投资的财务门槛必须达到“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公司自有资金应满足未来三年的发展需要”的标准。
  此外,新规在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合规的前提下,适度降低投资门槛,扩大了投资范围,提高了投资比例。如: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按照二季度末的总资产6.8万亿元计算,险资拥有不高于6800亿元的投资额度。
  放宽进入领域
  6月21日,保监会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我们了解到,该份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领域,积极支持其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而其中最大的亮点则莫过于首次明确民间资本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在我国,保险行业是金融领域最早向民资和外资开放的,民营资本从2003年前后即试水保险业,从当时北京宝华投资公司接受平安保险的股权,到民生人寿的成立,以及其后国内多家民营寿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保险市场上,民营资本在保险业的浸淫也有10年之久,这些民营控股或参股公司的经营成果在市场上是有目共睹的,在这两年保险业经历寒冬的时候,放宽民营资本进入保险业,能否起到引入活水,吸引民资的效应,则依然要拭目以待。”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许谨良告诉我们。
  在保监会的实施意见中,我们也了解到,除了对于单一民间资本设立保险机构打破20%的投资比例外,还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行业信息建设、保险行业基础建设、为行业提供外包服务等三大领域,包括支持民营IT企业加大与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力度,参与行业信息化建设;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行业基础教育,与各类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强保险人才培训基础建设;鼓励民营企业为行业提供数据维护、软件开发、翻译、咨询等专业化的外包服务。另外,行业在采购外包服务时,给予民营企业同等待遇。
  据我们了解,在保监会发布的14条支持意见中,其中还提到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企业,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鼓励民营保险企业在安全稳健的原则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多种类配置资产,提高投资收益,简化审批程序,支持民营保险企业拓宽投资渠道,提升资产管理能力。
  对现有的民营保险机构,保监会实施意见中在强调大力支持的同时,也忠告民营保险要摒弃“大而全、小而全”的发展思路,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在产品、渠道、服务等方面形成自身特色。
  拓宽投资渠道
  可以看到,《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下称《债券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范围,并提高了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债券的投资上限。保险公司未来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依据自身的风险判断去赚取信用利差。
  具体来看,本次发布的《债券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是重新划分债券种类。按照发行主体,将债券品种分为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企业(公司)债券三类,其中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归入准政府债券。
  其次,是增加投资品种。增加了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主要是无担保公司可转债),可投资品种基本覆盖了现有市场公开发行的品种,其中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再者,是调整投资比例。提高了无担保债券投资上限,保留了单品种比例限制,强化了交易对手、关联企业和分散化要求;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由20%上调至50%,同时,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由10%上调至20%。
  第四,是适度放宽发行限制。结合市场需要,针对无担保企业债,在原有公开招标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规定的簿记建档方式,放松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限制。
  最后,是再次强调风险管控。一方面,统一了外部信用评级的使用方式,并强调保险公司内部评级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建立了偏离度评估制度,债券交易价格或发行报价偏离债券合理估值一定程度即需要向保监会报告。
  多数业内专家认为,保监会此项规定是适应债券市场发展所做的重要调整。
  “随着可转换债券、无担保债券以及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债券不断增加,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领域实际在不断缩小。”一位券商研究员表示,“而此项新规的出台,将使得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基本可以覆盖债券市场的所有品种。”
  慧择提示:保险业应该抓住这次利好实际,加强自身建设。大力支持现有民营保险机构,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在产品、渠道、服务等方面形成自身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