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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大战”升级

更新时间:2017-08-25 10:29
  【摘要】暴雨、洪灾,这些天气异常情况不仅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麻烦,也给车主们带来了不小的损失。暴雨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失可否由车损险赔偿?这一争议在“7·21”之后愈演愈烈。
  7月29日,央视播出的《每周质量报告》令那些涉水出险的车主看到了希望。该节目围绕北京暴雨导致车辆涉水损失索赔事件进行报道,针对“涉水不赔”批评保险业,并列举一起昆明车主的涉水发动机受损后保险拒赔的胜诉案例,提醒广大车主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8月1日,央视《晚间新闻报道》再次提议车损险索赔未果的暴雨涉水损失车辆应通过法律渠道维权,更有律师组织出面免费为暴雨涉水损失车辆代理诉讼。
  “中国保险业正面临有史以来最严峻的公共关系危机。”8月2日,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评论。
  与之前“高保低赔”、“无责免赔”的舆论环境不同,此次“涉水不赔”之争被北京61年一遇的雨灾点燃。
  面对巨大的灾难损失,保险业该如何在公众利益和契约精神之间选择和反思?
  争议车损险设计缺陷
  2008年1月,昆明市遭受特大暴雨,张先生的奔驰车行驶到积水区路面时,发动机突然熄火。当张先生持40万元的维修发票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告知“未购买涉水险”不予赔偿。无奈之下,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车损险条款规定的“暴雨责任”与“进水免责”两种情形同时出现,导致在事实同一的情况下责任承担存在矛盾,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张先生涉水车维修费40万元。
  “保险法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近因原则。”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认为,如果在暴雨中行驶,发动机进水了,这时暴雨是直接的原因,进水是间接的原因,所以对暴雨中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郝演苏告诉我们,如果车辆是在静止状态中遭受暴雨水淹并导致发动机受损,这属于被动涉水,可按近因原则由车损险赔偿。
  “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不对的,是无法用近因原则解释的。并且对于同样的案例,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单单利用法院生效判决来作为判断保险合同条款是否合理有些牵强。”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对我们直言。
  那么,消费者、法院和保险公司对涉水赔付的争议根源是否就在于条款本身的模糊性?对此,郝演苏表示,行业应当对条款严谨性进行评估,比如划定被动涉水和主动涉水的区别。
  但李滨坚持认为,车损险的免责条款没有任何问题,把涉水险作为附加险的产品设计也是科学的,这一做法其实是考虑到消费者利益的。
  在反对的声音中,“契约精神”被认为是行业应该坚持的,而不仅仅是对公众情绪和舆论偏向妥协。“保险产品的定价是按照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种类等因素确定的,保险公司每承担一种风险责任,消费者就要支付这种风险责任的对价——保险费。车辆损失险在产品设计时,将涉水险列为除外责任的事实表明,车损险的价格中,并不包括涉水险这一责任所对应的保险费。”他说。
  那么,如果保险公司最终迫于舆论压力而承担涉水险的赔偿责任,后果又可能是什么?对此,受访的业内人士均认为,这有可能迫使保险公司提高保费。“这对大多数人而言并不是好事,并侵害了那些不需要涉水险的客户的选择权和财产权。”李滨指出。
  危机?机遇?
  对于此次“有史以来最严峻的公共关系危机”,保险业又该如何应对?
  8月2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在京各财产保险公司,就受灾车辆保险理赔事宜作出六项承诺,其中要求各保险公司按照“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执行适度宽松的理赔政策,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应赔尽赔、足额赔付”,并明确表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障范围内,承担因暴雨责任导致的车身、车内饰、车上电子元器件等各方面损失,以及发动机进水后对发动机的拆装、清洗、换油等费用;在附加险“涉水损失险”(或类似附加险条款)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因水淹、涉水行驶、在水中启动导致发动机损坏的相应损失。
  此前的7月25日,针对“7·21”暴雨,北京市保监局、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就提倡保险公司采取“宽松理赔”措施,对投保了涉水险的车主在发动机进水后二次点火造成的损失,只要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人为的故意损坏发动机,保险公司都要予以赔偿。
  8月1日,我们分别致电人保、平安、太保的电话车险,询问目前各公司对此的反应。人保客服很明确地告诉我们,会对投保了涉水险的车主二次点火造成的损失赔付;平安则表态虽可以赔付,但具体情况要待查勘员现场判断;而太保表示目前还没有调整,依然实行免责条款。
  但这一做法依然没有得到业内一致认可。“虽然从公益的角度可以理解,但对于行业发展而言是开了一个不好的头,这其实是让那些没有出险的车主来为那些不当驾驶的车主的损失买单,破坏了游戏规则。”一位保险专家认为。
  慧择提示:综合考虑,涉水险对于大部分车主朋友们都是实用的。“对于灾难损失,严格按照条款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保险业应当坚持的。”李滨指出,对此监管者要勇于公开发表专业意见,传播保险专业知识,如果一味地妥协,行业健康发展之路必遭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