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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投资债市范畴将全面扩容

更新时间:2017-08-27 09:27
  【摘要】保险资金投资新政分批推进,债券相关新规率先露脸——险资投资债市范畴将全面扩容,投资无担保债券上限比例提升至50%。
  7月19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从增加投资品种、调整投资比例、适度放宽发行限制和加强风险管控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投资债券行为。
  据介绍,《债券办法》借鉴国际惯例和最新发展趋势,对债券品种进行了重新分类,按照发行主体,将债券品种分为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企业(公司)债券三类,既体现了信用风险的基本属性,又保持了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初步实现了与发债审批机构的分类对接。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债券办法》又有新的拓展。
  比如,调整投资比例,提高了无担保债券投资上限,从20%提升至50%。并保留了单品种比例限制,强化了交易对手、关联企业和分散化要求。
  同时,《债券办法》增加了险资可投资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可投资品种基本覆盖了现有市场公开发行的品种。
  比如,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保险公司混合资本公司债、证监会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等,适度放宽发行限制。结合市场需要,在原有公开招标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规定的簿记建档方式,放松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限制。
  不过,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委托多个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的债券,其投资余额应当合并计算,且不超过保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
  同时,保监会要求加强风险管控。明确了发行人资质,统一信用评级,规范担保方式,强调内部评级的约束力,建立了偏离度评估制度,增强了偿付能力预警机制。
  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已经持有上述债券的,不得继续增持并适时减持。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120%和150%之间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严格控制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品种和比例。
    【慧择提示】值得关注的是,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参与债券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仅限于管理和对冲投资风险,且应当遵守保监会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