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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重重利益

更新时间:2012-07-16 17:51
   【摘要】我国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从2009年天津市滨海金融创新园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的功败垂成;到海南省2010年方案设计的浅尝辄止;再到上海市2011年以来的高调宣传和周密部署,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终于在2012年的夏天呼之欲出了。
  在英、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个人养老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是比较普遍的做法,其意在于鼓励公民主动购买养老险,以增强公民自我养老的经济能力,减轻社会养老保障的负担。所谓“税收优惠政策”,必然是一个倾斜的政策。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财富再分配制度,自然而然地,一旦推出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群体的经济福利就会因之而提升;而另一些人的经济福利则有可能不变或者下降。因此,所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背后都隐藏着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博弈的过程就是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因此,在打开税收优惠政策的盒子之前,分析博弈过程中的几对重要的利益关系,来窥探博弈的最终结果,就是颇为激动人心的一件事。分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背后的利益关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关系之一:财政收入与保障民生
  若干年来,财政收入连续远超GDP增速,使国民收入的格局发生了从量到质的变化,政府以税收和通胀两大抽水机将社会财富吸纳到国家的大池子里,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国富民穷”的抱怨和“藏富于民”的呼声,终于拉开了财税体制改革的大幕。在改革的重重壁垒中,人们发现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一个很好的缺口:既然财政的资金应更多地用于保障民生,那么采用更有效的延税方式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显然比政府增加税收然后再注入社会保障资金好得多。
  总体来看,倾向于民众利益的财税体制改革,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能够出台的最大推动力,这股力量的逐渐增强,终将使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梦想成真。
  关系之二:商业保险与企业年金
  2004年5月之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快速发展,给寿险公司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机遇是企业年金制度的推开使补充养老保险的蛋糕迅速做大。然而,这个蛋糕并不能被保险业所独享,信托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都可以在受托人、投资人、账户管理人的争夺中和保险公司同台竞技,一争高下。人保部管辖的信托制企业年金是有税后优惠政策的,税收优惠幅度占全国各省市并不相同,税前列支幅度占职工工资总额4%左右;而寿险公司一直销售的契约型商业养老保险却是没有税收优惠的。
  竞争之中高下立判,获得了人保部颁发的经营企业年金执照的保险公司还好,毕竟手里握着一把切蛋糕的刀子;而那些没有执照的寿险公司则只能望着企业年金的大蛋糕唏嘘兴叹,不能做企业年金业务而只能销售契约型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处境之艰难可想而知。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将打破目前的企业年金市场和商业保险市场竞争格局,同时也将捎带着改变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没有税收优惠的现状,形成新的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动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保险而言是一个重大利好,保险公司将拥有其他金融机构无法跨进来竞争的“第二战场”,也就是说,这个战场上的战利品是保险业所独享的,不会有其他的金融机构来分一杯羹。同时,拥有经营企业年金执照的保险公司和其他寿险公司也将在税惠方面被拉回到大致差不多的起跑线上,一直以来,大多数寿险公司在团体养老保险市场上所面对的令人窒息的竞争态势也将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关系之三:银行储蓄与养老保险
  对于老百姓来说,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将带来一个更有价值的养老工具,延税型的养老保险对我国应对前所未有的“白发浪潮”具有重大的意义。根据联合国秘书处预测,中国60岁以上人群占总人口的比例在2050年将会达到31%以上,而65岁及以上的人口将会达23%以上,60岁以上老人与工作年龄人口(15~59岁)之比会达到58%。中国的人口结构变化过程将在其他国家所经历时间的一半内完成,而且转型过程开始之时,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在社会大众未富先老的背景下,养老将是每一个家庭和整个社会所面对的严峻考验。
  在老百姓投资渠道有限且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的情况下,银行储蓄是目前我国家庭应对养老问题的最主要的手段。然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将带来全新的变化,将储蓄从银行向销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寿险公司搬家将会是很多家庭的理性选择。
  关系之四:劫富济贫与劫贫济富
  与企业年金一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也面临着马太效应。《圣经》马太福音的第25章所描绘的情景被称为“马太效应”——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
  企业年金的问题恰在于此,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也是如此。按照目前试点方案,因为缺乏个人收入账户系统,且政府无法掌握个人家庭收入水平的准确信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试点初期很可能不能由个人单独购买,而要采用“个人投保、企业安排”的“个险团做”的方式,即职工要通过所在单位统一安排购买。这样就把未在职的城乡居民和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排除在外,而这部分才是社会上最需要养老保险的人群,他们更需要具有国家税收优惠的保险产品来安排养老。
  当然,制度只能是先有开始然后才能逐渐完善,最终使国家的税收优惠落实到最需要它的公民身上。而在试点阶段,制度设计也会通过将企业为员工代办投保事项的保险公司限定在一家之内、每个投保人在同一时间只能选择一个公司的一种产品,同时还要限制享受税惠的额度以及防止恶性退保以套取税惠等措施来加以规范,但每一种限制都会引起一部分社会群体经济福利的提升或者减损。
  【慧择提示】人们希望利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来解决未来的养老问题,但马太效应却使事情变得有点扑朔迷离。无论是保险监管者、保险公司,其他业态的金融机构,还是保险消费者,都希望在博弈之局中做出最佳的权衡,但市场自会沿着自己的规律运行,最终只能是“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