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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应加强加强精算监管制度建设

更新时间:2012-07-13 17:08
  【摘要】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精算技术的创新。精算是现代风险管理的重要技术,通过运用现代数学、统计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学等基本原理以及数理分析、随机模拟等技术方法,对经济活动未来风险进行定量分析、评估和管理,从而实现风险事前防范。
  精算是保险行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技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服务功能的日趋多元化,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风险越来越复杂,资产负债的配比问题越来越成为保险公司经营和监管的核心问题,精算技术和精算监管制度也逐步从传统的关注负债风险向关注资产和负债匹配风险扩展,逐步广泛运用于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再保险安排、偿付能力管理、风险评估管理、资产投资管理、动态财务分析等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成为保险公司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的重要基础手段。
  国际保险发展和监管理论实践都证明,加强精算监管制度建设,推动精算理念和技术运用,对提高保险业科学决策的能力、创新发展的能力、精细化管理及风险控制的能力,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是有助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科学认识保险业务规律和特点,从完整的经营周期考察业务质量,认清保险产品的价值,认识到保险产品与其他商品一样都有价值,保险经营同样应当遵循价值价格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市场竞争中,价格可能在短时间内、一定程度背离价值,但长期、严重背离价值,将危及公司的生存及长远可持续发展。改变行业以往单凭经验、盲目跟市场、粗放发展的模式,树立着眼长远、审慎经营、科学发展的理念。
  二是有助于引导公司从战略的高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增强成本控制与资本约束的观念,真正将“先算账,后做业务”“有多大本钱,做多大生意”作为制定战略目标和实施战略决策的出发点,充分认识和有效运用精算理论和技术方法,构建以精算技术为手段、以科学定价为基础、以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模式和风险控制体系,全面提升公司产品开发和科学定价的能力、风险评估和管理的能力、多元化经营及差异化服务的能力,提高公司经营决策和内控管理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财产保险市场长期以来不计成本、不顾后果、不顾资本承载能力的非理性竞争问题。
  三是有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科学定价和有效成本控制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可靠的技术方法对产品定价和经营风险进行科学的测算和管控,对产品及风险状况心中无数,面对市场竞争只能是盲目跟市场、低价竞争。充分运用精算技术,加强经营数据的积累和量化分析,加强对险种、地域、时期、标的及经营风险细分,加强对资产负债的有效匹配,加强对财务状况的动态评估和监测,加强对风险保费、费用附加和利润(风险)附加的有效监测和管控等,有助于确保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提高专业化经营和差异化服务的能力,增强竞争的优势。
  四是有助于提高保险监管效率。从国际保险监管实践来看,监管部门无论是加强条款费率的监管,还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精算都扮演着重要角色。监管部门通过建立精算监管制度,特别是精算报告制度和指定精算师制度等,密切加强对保险公司在经营战略、产品开发、偿付能力、准备金充足性、盈利状况和再保安排等各个方面的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战略和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督,以实现防范控制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目标。
  我国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迅速,行业面临的风险也进一步加大。加快精算监管制度建设,推动精算技术的深化运用,对夯实财产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促进行业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及经营管理水平,对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保监会高度重视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建设,着力从制度建设、人才培养、技术运用及理念推广等方面大力推进非寿险精算监管工作。总体来看,我国非寿险精算监管工作大致经历了初始萌芽时期、初创建立时期和深化完善时期三个阶段,呈现出起步晚、起点高、进展快的特点,目前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第一阶段自1995年至2004年以前,为初始萌芽时期。我国精算监管制度产生于1995年颁布并施行的《保险法》。当时的《保险法》仅要求寿险公司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并建立精算报告制度。2003年《保险法》修改后,将该要求扩展到了财产保险公司。2004年之前,监管部门没有要求财产保险公司设立精算责任人,并且当时财产保险公司是依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特别是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照不超过赔款支出的4%来计提。由于上述规定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财产保险经营的特点和规律,严重低估了财产保险的经营成本,造成了财产保险市场恶性杀价、非理性竞争等问题,导致行业虚盈实亏,积累了较大的风险。
  第二阶段自2004年至2008年以前,为初创建立时期。为切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财务核算和准备金评估,客观、真实反映财产保险行业经营绩效,促进财产保险业理性经营,保监会启动了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的研究建设工作,并且着力将制度建设与技术运用、理念推广及人才培训相结合。
  2004年保监会下发文件,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聘请精算责任人,负责对本公司精算报告签署意见,包括准备金报告和产品精算报告,由此初步建立起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精算责任人监管制度。2004年底发布实施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下发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告编报规则》,建立起了与国际通行的精算方法和规则基本一致的准备金管理办法,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分类、准备金提取方法以及准备金报告的内容、格式及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规定,标志着我国财产保险业准备金监管制度初步建立。为加强非寿险精算人才队伍的培养,保监会整合行业力量推进非寿险精算职业资格考试,至2006年完成了全部5门准精算师方向的考试课程,并在2007年举行了非寿险精算师认证考试,产生了第一批中国自己培养的精算师与准精算师。同时为促进精算理念及技术的普及运用,2005年至2007年,保监会与国际精算师协会、北美精算师协会、澳大利亚精算师协会等连续举办培训班,加强非寿险精算技术的国际交流和研讨。
  此外,为保证准备金监管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从2006年起保监会不断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每年组织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年度系统性现场检查或专项现场检查,将相关精算监管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并且通过建立偿付能力、现金流压力测试及准备充足性定期监测,对重点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分别采取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等措施,并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极大地促进了准备金等精算监管制度在全行业的贯彻落实。
  慧择提示:加快精算监管制度建设,推动精算技术的深化运用,对夯实财产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促进行业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及经营管理水平,对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