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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改革需经理五大考研

更新时间:2012-07-12 17:36
  【摘要】随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作为改革的重要基础和环节也于3月14日向社会公布。对于贯彻落实本次改革的主体——保险公司,要适应监管新的规则、满足社会新的期望、应对市场新的挑战,需要深刻领会监管部门的政策意图和改革精髓,正确认识和经受住本次改革给行业带来的五大考验。
  费率市场化导向改革考验行业风险管控能力
  本次条款费率改革遵循 “有管理的市场化导向”,以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和产品创新。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业向来主张稳步实施市场化改革,通过严格有效的监管制度和防火墙设计,严格控制由于个别企业不当经营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效应,由于个别企业风险连锁导致的系统性风险。保监会在本次车险监管制度设计上,建立了包括市场退出机制、限制个性化产品开发条件、建立纯损失率定价参考及定期调整机制、限定35%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等多道“风险防线”,对于市场化改革后可能产生的行业整体风险做了充分的研判、预估与防范。以避免发生类似日本财险市场实施费率自由化浪潮而产生的市场恶性竞争、费率大幅下降、经营亏损严重、企业重组合并等一系列不良后果。
  即便是做出如此周全的制度考虑,作为单个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乃至区域市场,随着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仍然面临必然的价格竞相优惠、手续费攀升、整体费率下滑等潜在风险。为此,需要监管部门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充分保护服务型竞争和创新型竞争,挤出和遏制非理性价格竞争。这无异于国家实施房地产调控过程中挤出投机性需求、满足刚性需要的政策逻辑;需要保险公司从完善法人治理、强化效益考核、加强内部风险管控等方面,适应新的监管和市场规则,在市场份额、经营效益、风险管控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需要行业协会密切关注市场新变化,围绕改革的宗旨和方向,切实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责任与风险成本加大考验行业成本控制能力
  在当前商业车险改革所处总体背景下,新发布的《示范条款》得到了社会、媒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和热议。特别是,其中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保险责任和范围。但受制于当前国家保持物价稳定、商业车险高位盈利以及客户接受程度等多方因素,保持新旧条款价格体系的稳定,应当是本次改革“题中应有之意”。虽然我们还无法准确的量化新增风险和责任对应的保费成本,但是按照风险与成本对价的原则,风险成本相对加大、费率整体水平基本稳定,必然挤压一定的承保利润空间。
  众所周知,商业车险近两年实现了盈利,而这种盈利在业内带有一定普遍性,可主要归因于保监会70号文等一系列强有力的监管措施,行业基础建设带来行业整体保费充足率提升,渠道创新、集约化经营、精细化管理带来的经营成本降低等等,这些行业共性问题的改善促进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大幅提升。市场化改革后,车险作为社会大众的必需品,价格仍将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是否具有更好的成本控制能力不仅是保险公司经营制胜的关键,也是全行业适应市场化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因素。
  综合考虑历史因素、现实状况与未来预估,今后各保险公司在新的条款和费率下,要保持既有市场份额和盈利水平,必须进一步提升成本控制能力,特别是依靠电销、网销、交叉销售等低成本的销售渠道,进一步降低销售成本;依靠快速理赔、移动查勘、信息化建设、总部集中化管理,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
  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改革考验行业产品定价能力
  本次改革对于行业商业车险产品定价机制进行了多层次的设计和完善。一是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显着变化。作为解决此前热议的“高保低赔”问题的改革措施,按照实际价值承保,改变了以往承保金额确定方式,即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车辆实际价值参考新车购置价和行业参考折旧率。二是建立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放开了预定附加费用率下限(上限为35%);规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可以在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三是完善费率浮动管理机制。结合近几年北京、深圳、厦门等地保监局实施车险费率浮动机制改革的成果,本次条款修订必将进一步优化费率优惠因子与浮动系数,重新厘定费率表和纯风险保费,最终形成一套完整化、标准化的条款费率体系。上述改革有利于提高车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优化风险与费率科学匹配,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惠及广大车险消费者。
  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必将带来市场格局以及游戏规则的新变化,而行业及各家保险公司也面临市场波动和定价风险,如通过“协商确定保额”变相降低费率,在允许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增加保险责任、独立开发产品的同时,容易引发其他企业通过手续费、增值服务等方式变相降价,导致价格竞争更加激烈和市场波动。改革对产品定价能力是一次考验,要求各家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自有数据的采集、分析和运用,提高精算和核保技术,促进保单费率厘定的科学合理、风险可控;要求行业建立落实定价机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完善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车型车价数据库、建立行业零配件和工时标准、与交管数据对接等基础建设,特别是依托信息平台和IT手段控制费率和保额、规范保费测算,加强对定价管理链条中“敏感地带”和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
  全面落实代位求偿考验行业整体服务能力
  针对媒体所谓的“无责不赔”问题,本次改革中,车损险重申三种索赔方式供被保险人选择,其中包括“无责代赔,先赔后追”索赔方式,避免了消费者因第三方怠于赔付而带来的损失,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为贯彻落实代位求偿机制,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采取了一系列制度措施。
  代位求偿机制对行业提出两个挑战,一是要建立行业内部主体间、地区间协调落实机制,其中包括内部资金清算、查勘定损、权责划分等诸多繁杂的内容和环节;二是考虑我国法律和社会环境现状,实行“先赔后追”将使保险公司承担大量案件无法追偿或较高追偿成本。为此,行业应进一步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依托工作机制和信息平台,降低行业内部“交易成本”和协调效率。加强追偿工作力度,完善追偿工作机制,尽量降低追偿成本和损失。虽然此项改革仅涉及局部、少量的理赔问题,但是考验的却是行业内部协调落实机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此外,中国保监会就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问题提出了指导行业建立理赔单证和时效标准、出台《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提高理赔服务透明度等一系列监管举措,对行业加快提升理赔服务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既是一次改革机遇,也是一次全面的考验。
  社会高度期许与关注考验行业舆论引导能力
  伴随车险深入寻常百姓家庭,特别是去年以来个别媒体对车险问题的追踪报道,车险已经成为公众和媒体关注保险业的“焦点险种”,甚至成为关系民生的敏感问题。此前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出台,重点回应和解决“高保低赔”、“无责免赔”等所谓“霸王条款”的热点问题,《示范条款》也突出了扩大保险责任、删除部分免责条款、简化索赔资料、强化风险提示义务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和宣导。当前车险改革的舆论形势,客观形成了较高的社会期许和客户诉求,将使新的条款费率相比以往历次改革关注度更高、敏感性更强。
  为此,行业应当进一步增强对本次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一方面,各保险公司应加快实施包括产品开发、核保核赔、客户服务、系统升级、流程再造、风险管控、人员培训等在内的一揽子改革实施方案,把本次改革对社会的承诺落实到位、赢得信任和支持;另一方面,行业应重点制定新条款的新闻宣传和客户服务实施方案。高度重视对新旧条款切换期间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合同服务衔接工作,特别是针对专业领域、条款改革环节以及客户不易理解的问题,做好主动、充分的解释说明,积极开展新闻发布和问题应答工作,做好舆论的正面引导,不仅要把“好事办好”,而且要把“好事说好”。
  慧择提示:每一项重要改革都将给实施主体带来巨大的考验,任何一项改革的成败都取决于是否能平衡和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本次商业车险改革是一项深层次、前瞻性的改革,一个系统性、复杂性的工程,通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会真正实现本次改革的初衷,使之最终成为一项普惠性的改革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