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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定位再现争端

更新时间:2012-07-10 16:52
  【摘要】《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整两月,其间有关部门反复征求各方意见,但观点分歧至今仍然难以弥合。分歧背后,反映出保险和农业部门对于农业保险主导权的争夺。
  由于农业保险条例由保监会负责起草,不少农业人士据此认为,该条例主要代表了商业保险公司的利益,应该由农业部和财政部主导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建设和事业的发展。
  近日多方调研获悉,农业部门和保险业界的人士对条例争论激烈,焦点在于农业保险应该是商业性还是政策性、是由保险公司主导还是多种组织形式共同发展。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透露,下一步还会邀请有关专家学者,针对分歧比较大的问题召开专题研讨会。
  农业部政策法规司、渔业局相关负责人以及农业保险专家学者介绍说,农业保险的本质是要解决“三农”问题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方向是互助合作制度,应该明确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而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解决风险大、成本高、基层支撑系统缺乏等问题。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黄延信曾表示,从国外经验和农业保险的实践看,农业部门最适宜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工作。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特点,赔付率居高不下,商业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承保、不便承保,可通过发展相互制、合作制保险,来满足农民参加保险、减少灾害损失的要求。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农业保险专家庹国柱(微博)认为,商业保险公司不是农业保险的唯一主体,农业保险条例中应该对互助合作保险有具体的鼓励和支持条款。来自北京市果树产业协会风险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也表示,农业保险已经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互助合作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反映了农民的保险诉求,应该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事实上,我国《农业法》第46条提出,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而5月4日公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强调了保险公司的作用,对于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组织,则规定有2年的“观察期”,符合条件的才可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保监会和保险公司的立场也很明确:农业保险必须主要发挥保险公司的作用,商业性是发展的方向,而互助保险存在内部管理欠规范、外部监管缺失、风险承受能力差等问题。
  【慧择提示】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不久前撰文指出,从国外的情况看,农业保险有四种不同模式,一是政府主办的国有化模式,二是政府扶持的商业模式,三是政府支持下的国有化—商业化混合模式,四是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保险模式。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和原则应是“国家支持引导、农民自愿投保、公司自主经营、政府严加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