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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大保险偿付能力重视程度

更新时间:2017-08-28 07:04
  【摘要】保险偿付能力是我国慢慢发展起来的能力,保险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的资金用来支付所有到期债务和承担未来责任的能力,尤其是指在发上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或给付时的经济能力。保监会已对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的建设任务进行了认真研究,将在年内陆续成立13个项目组,正式启动专项研究工作,包括研究制定最低资本标准、实际资本标准、集团监管标准、逆周期监管标准等工作。
  按照知情人士的说法,第一批计划启动6个项目组,其他项目组也将在年底之前陆续启动。首批启动的6个项目组负责人已敲定,根据各自所长分别负责不同的项目。其中,有来自人保、泰康等保险公司负责人,也有大学学者,还有来自安永、普华永道等会计师事务所的代表。
  多达13个项目组的设立,监管层对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而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变化,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亟待改革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从去年保险业偿付能力普遍下降的形势来看,偿付能力改革亦是刻不容缓。尤其是2011年,以四家上市保险公司为例,受权益下跌影响,截至2011年底,中国人寿 、中国平安 、中国太保和新华保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70.1%、166.7%、284%和155.95%。除中国太保之外,其余三巨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逼近保监会150%的警戒线。
  尽管偿付能力改革已经在保险业达成共识,但采用何种标准目前还没有最终说法。按照一位投行人士的分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借鉴欧盟保险监管体系“Solvency II”的概率较大,同时,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不失中国特色,体现灵活性和动态性。
  如果与“Solvency II”接轨,那么,未来我国保险行业监管将更加注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将更加具体,将细化至不同业务对资本的不同要求。
  换句话说,风控体系强的保险公司,对其资本的监管可能要松一些;而风控体系弱的保险公司则被要求更多的资本。有投行人士认为,“这对于风控较强的保险上市公司来说,可能是一个利好。目前,融资风险是羁绊保险股向上的一个重要负面因素。”
  在业内专家看来,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成熟保险市场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海外的偿付能力标准直接照搬来用。在制定标准时,要了解国外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更要彻底吃透我国的国情。
  慧择提示:保监会加强了对于我国保险公司体质的完善关注度。除现有的IPO、股东增资、次级债、增发以外,保监会又于日前“开闸”可转债,拓宽了上市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另外,对于混合债等其他资本补充工具也在积极研究中。融资渠道的拓宽,更是体现了监管层对之前偿付能力监管相对严厉而采取的缓解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