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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2012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启动

更新时间:2012-06-27 16:44
  【摘要】海口市2012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工作日前启动。征缴时间自即日起到8月底。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截至2011年4月1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1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1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同时,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政府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给予相应补贴: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由政府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的再分别给予20元、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
  上述人员可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选择更高档次缴费;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据介绍,截至6月21日,该市新农保已征缴68651人,完成目标任务的35%;居保征缴16342人,完成目标任务的43%。
  【慧择提示】此外,海口市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充分考虑到三类特殊群体利益: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规定给予缴费档次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