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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获得自主权

更新时间:2017-08-28 04:53
  【摘要】保监会近期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当前市场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了规范和说明,给予保险机构更加灵活的投资操作自主权。以下是小编汇总的相关资料。
  不久前,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浙江温州调研时,要求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和新路径。为更好地顺应宏观经济发展形势,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监会近期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当前市场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了规范和说明,给予保险机构更加灵活的投资操作自主权。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保监会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放松管制、拓宽范围,增强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实际上,去年底以来,保监会就积极研判市场形势,主动做好投资政策储备,运用前瞻性、趋势性、周期性分析,修订或者拟定了10余项规定,形成新的政策“组合拳”。这10项规定分别是:资产配置办法、委托投资办法、债券投资办法、股权及不动产投资调整通知、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投资政策、境外投资细则、融资融券办法、衍生产品办法、创新产品办法以及托管办法。多项关于投资品种的规定均向着拓宽投资品种的方向迈进。
  其中,债券投资办法将进一步增加无担保债券品种,扩大投资操作空间,支持保险机构获取信用利差;股权及不动产投资调整通知旨在放松投资限制,增强可操作性;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投资政策将进一步拓宽投资领域,强化风险控制和后续管理;境外投资细则增加可投资市场、品种和比例,促进保险资金实现全球化配置;融资融券办法将盘活保险机构存量资产,创造增量收益;而衍生产品办法则侧重运用风险管理工具,管理和对冲股市波动等风险。
  由于保险资金的特殊性,其在投资方面历来面临较为严格的监控。例如,在债券投资方面,虽然5月中旬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将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无担保债券纳入保险公司所能投资的范围之内,但是在企业债和公司债方面,保险公司依旧受限于发行人净资产限制及AA级以上的信用评级限制。在投资不动产方面,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即使达到投资不动产的门槛,保险公司也面临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等要求。另外,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财务指标下降的情况下不得开展新增的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无担保企业类债券等投资。
  但无论如何,放松限制毕竟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一个更宽松、更有利、更灵活的政策空间。一旦上述方面的限制渐次放开,对于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将是巨大利好。同时,保险公司对于投资管理也将由此迈上一个新台阶。像委托投资办法,就开放了投资管理市场,引入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交易对手,这对提升保险资金投资能力和收益水平肯定是个利好。
  【慧择提示】毋庸置疑的是,这些政策措施,既与中央确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相一致,又符合保险机构的现实投资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这些举措,有利于提升保险业服务民生工程和实体经济的力度,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改革,促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