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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拒绝先行赔付被告上法庭

更新时间:2012-06-11 15:10
  【摘要】正准备中考的花季少女小慧因去年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几乎毁了她的所有梦想。事后,肇事方刘熊及所在公司送来5万元慰问金后,就没有支付后续的任何费用,为此她家已欠下医院143865元医疗费。此外,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中国太平洋(7.48,0.11,1.49%)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太保深圳分公司”)也未及时支付保险赔偿。
  于是,小慧的母亲刘女士把肇事司机、其所在单位和太保深圳分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其先行赔付已发生的部分费用,但因法院仍未作出判决,至今小慧也没有得到赔偿。业内人士表示,一般程序下,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第三者,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补充,但是有些保险公司会故意拖延不赔,因此倒逼很多纠纷走上法律途径才获得解决。
  案件回放
  伤者已做六次手术 请求先行赔付遭拒
  2011年4月23日,惠州博罗县罗阳镇的小慧正骑自行车上学,被驾驶货柜车欲超车的刘熊撞至严重受伤且当场休克。经博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重伤的小慧经博罗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左胫腓骨骨折、左小腿左踝部左足部软组织重度损毁、左踝部骨折并脱位、左足部多发骨折。从出事当日起,小慧先后在博罗县人民医院和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治疗,先后做了6次手术,目前小慧仍在博罗县人民医院进行继续治疗,此后还需做一次手术,不过术后结果并不确定。今年2月,小慧家属委托律师请求太保深圳分公司能否在不经诉讼的情况下先行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但未果。
  刘女士表示,截至2月29日,已产生医疗费250889元,并欠博罗县人民医院143865元医疗费,但除了出事时刘熊所在公司送来5万元之外,刘熊及其单位、为其所驾车辆承保的太保深圳分公司均未支付过任何费用,而且对小慧及其父母也不曾过问,更从未到医院看望过小慧,对家属的支取费用要求也一味拖延。
  家属
  无奈之下状告三方 申请赔付31万余元
  今年3月,刘女士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刘熊以及所在公司、太保深圳分公司先行赔付截至2月29日已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总计311342元,并请求判令太保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月17日法院开庭,但截至记者发稿前,法院还未下判决。
  刘女士抱怨,因为这场事故,一家人不但在精神上受到巨大伤害,在金钱上也遭受损失。截至目前,光医疗费就花了25万多元,而肇事方仅支付了5万元就再没有支付后续费用,刘女士只得委托律师请求太保深圳分公司先行赔偿部分费用,但该公司推诿不支付,最后不得不告上法庭。但从2月份请求先行赔偿遭拒,到3月份上诉、4月份开庭,已过去几个月,“对方拖的起,我们却拖不起。”
  最后,刘女士表示,小慧去年正值初中毕业,如果不出事,按小慧的成绩完全可以考上当地的高中,进而考大学继续深造。但车祸不仅耽误了小慧一年多时间,还给她心里蒙上阴影,学业也已放弃。这场事故对小慧造成的损失无法估算,能否获得赔偿更是渺茫。
  太保
  商业险和交强险不能同时赔付
  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消息称,在法庭争辩时,太保深圳分公司提出,商业险不能和交强险同时赔付,即商业险不能在此案中判决,此次诉讼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而且对小慧的手术费、医药费提出要扣除10%绝对免赔额、非医保药不能报销等要求。
  律师
  交强险和商业险可同案判决
  对于太保深圳分公司提出的商业险和交强险不能同案判决问题,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刘健一表示,能否同案判决因法院而异。同案判决,对受害人和被保险人都很有利,目前有些法院采用这样的做法。因交强险赔偿额度非常有限,商业险赔额则较大,如果两者同案判决,小慧的家属就可以及时获得足额赔款,否则就需要肇事方刘某及其所在公司垫付大额赔款,但按刘某及其所在公司的赔偿能力,小慧可能很难获得足够的赔款偿还医疗费用。
  至于误工赔偿,刘健一认为,应该给予小慧赔偿。因小慧出事故时已满17岁周岁,即将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原本小慧初中毕业后可以直接就业,从而获取收入,但因事故导致小慧损失了这部分可期待的利益,因此肇事方应给予赔偿。另外,如果因事故影响小慧求学,则无论赔偿多少都不能弥补她在学业、前途方面的损失。
    【慧择提示】有关人士表示虽说交强险和车损险对赔偿的界定非常清晰,但实际操作却比较难。如果无责方不配合,全责方就很可能得不到对方应赔付的最高400元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从而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