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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应该建立以人为本的保险费率浮动体系

更新时间:2012-06-05 11:44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汽车保险费率的设计主要遵循“从车主义”原则,采用以车辆因素为主的方法,其中有一些相关不合理的因素,而美国车险费率的设计遵循“从人主义”原则,许多优点值得借鉴。
  长期以来,我国汽车保险费率的设计主要遵循“从车主义”原则,采用以车辆因素为主,投保人(指驾驶人,下同)因素为辅的方法,更多考虑的是车的因素而不是人的因素,主要依据车辆的理赔记录、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与型号、核定吨位与载客数、是否固定停放等因素来确定费率。在车辆因素相近时,不同群体的投保人基本上使用同一费率。这种僵化死板的费率设计规则对风险频率低的投保人造成不公平,又难以有效约束风险频率高的投保人,难以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有效减少车辆事故的发生和保险公司的赔付。
  与我国不同的是,美国车险费率的设计遵循“从人主义”原则,更多考虑的是人的因素而不是车的因素,主要依据投保人的年龄、驾龄、违章记录、婚姻状况、居住地点、行驶区域等因素来确定差别化的费率。这种“从人主义”的费率设计方法,体现了公平原则,能够形成良性的激励约束机制,减少车险理赔案件和保险事故的发生,可以有效地矫正“从车主义”费率设计方法的缺陷。因此,我国车险费率的设计上应借鉴美国经验,注重“以人为本”,建立基于投保人因素的差异化、浮动制费率体系。
  美国“从人主义”的车险费率制度
  美国被誉为“汽车王国”、“轮子上的国度”,汽车保有量极高。美国2.8亿人口,却拥有2.5亿辆汽车,几乎每个成年人都拥有一辆汽车。发达的汽车工业带动了汽车保险业的强劲发展。1927年,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从法律上把购买汽车保险作为机动车拥有者的强制性要求,拥有机动车辆者必须购买汽车保险。从此以后,美国各个州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将购买汽车保险列为机动车辆驾驶者的必要条件。在美国,如果不购买汽车保险,你的车就不能动窝儿;不购买汽车保险,你开车就属于违法。
  美国汽车保险历史悠久,汽车保险制度经过百年来的推陈出新而日臻完善。在美国,汽车保险费率的设计遵循“从人主义”原则,即在相同车辆条件下充分考虑投保人的个人因素,保险费率依据投保人的不同情况采取浮动制。美国的保险公司认为,同样的汽车,有的用户投保之后并没有出交通事故,有的用户则事故频发,对二者收取同样的保险费既不合理,也不利于鼓励投保人谨慎驾驶避免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这种理念,反映在它对完全相同的投保车辆却因人而异按不同的费率收取不同的保险费,并且不同投保人因风险频率不同会有数倍保费的差距。美国保险公司设计保险费率主要考虑七个方面因素。
  (一)投保人的年龄
  据统计,不同年龄段驾驶者,其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有着明显差别。l6至25岁的青年人,平均行车速度较快,驾驶经验少,发生交通事故概率最高;60岁以上老人由于反应变缓,出险概率次之;26至59岁的中年人,特别是44至55岁的中年人具有强烈的家庭责任感,驾驶时特别小心谨慎,出险概率最低。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中年人收取的保险费最低,对老年人次之,对青年人特别是十七八岁的年轻人收取的保险费最高。
  (二)投保人的婚姻状况
  将婚姻状况与保费挂钩看似滑稽,实则不然。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结婚并育有子女的投保人受到婚姻、家庭的影响,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一般在驾车时更加稳重,处理突发事件更加冷静,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低,因而保险公司向其收取的保费也较少。相反,对未婚者特别是未婚青年人收取的保费则较高。
  若一个未婚男性驾驶红色等鲜艳颜色的汽车,那么保费还要继续加码,因为心理学家认为,喜好这类鲜艳色彩的单身男性容易激动,交通肇事的概率很大。
  (三)投保人的驾龄和驾驶记录
  通常情况下,驾龄长、驾驶记录良好的投保人出险概率较小,相应支付较低保费;如果保持良好的行车记录,年度保费会有一定幅度的递减。
  具体而言,上一年既没有出应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也没有由于违章驾驶而被交通法庭罚款的投保人,在延长保险合同时,保险费率会在原来的基础上下调10~15%;反之,保险费率会上调,上调的幅度依事故的大小、投保人应承担责任的轻重、被罚款的多寡而定。对经常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投保人,以及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往往不愿再延长其保险合同。
  有良好驾驶记录的投保人,各保险公司抢着要。例如21世纪保险公司规定,对于3年以上没有出任何交通事故,也没因违章驾驶而被交通法庭罚款的投保人,可少收其大约一半的保险费。而被一般保险公司拒绝延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只能向州政府特许的一家特殊的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应交纳的保险费是一般保险费的3倍以上,因为他们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如果不成倍提高费率标准和保费,保险公司自身将难以为继。
  (四)投保人的家庭成员和拥有车辆数
  在美国,成年人几乎人人开车,用一个家庭成员的名字投保的汽车,其他家庭成员不可能完全不开。因此,保险公司对家庭成员多的车主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对家庭成员中有l6至25岁未婚青年的车主收取的保险费尤其高,反之则较低。如果一个家庭有多辆汽车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第一辆之后的汽车可以享受保险费优惠。因为车多,平均每辆车出行的时间相对减少,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相应降低一些。
  (五)投保人的受教育程度和职业
  美国贺瑞斯曼保险公司专门面向州立或国家教育协会的教师提供特别的车险折扣,折扣幅度一般为基准费率的8%,他们认为教师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并且受到社会监督,注重为人师表,驾车时特别小心谨慎,出险概率较低。坎普汽车和住宅保险公司规定,受过高等教育且年龄在30岁以下的大学毕业生,通过网上投保,可以获得10~30%的车险保费折扣。21世纪保险公司则推出名为“科学家和工程师折扣”的优惠措施,该优惠措施规定:凡是具有航空工程、电子工程、电气工程、生物工程、机械工程、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理学、化学、数学等理工类学士学位的投保人,可以享受特殊的车险保费折扣,该折扣高达基准费率的10~30%。而GEICO公司则对退役或现役的军人提供2%到15%不等的保费折扣,如果该士兵经常到海外执行任务,则可获得更多的折扣。
  (六)投保人对车辆的使用情况
  一般而言,投保人使用车辆频率高、行车距离长、驾驶风格鲁莽,发生车祸的可能性大,保险公司根据不同投保人对车辆不同的使用情况,结合统计数据,合理浮动费率。
  (七)投保人居住地的区域差异
  在美国,汽车保险费率与投保人居住地区的相关因素直接挂钩,所在地区的人口密度、汽车保有量、交通管理状况、治安状况、失窃可能性的大小,甚至修理费用的高低都决定着车险费率的高低。
  交通事故数据分析表明,在像洛杉矶、纽约这样的大都市地区,由于人口众多,汽车密度高,交通阻塞严重,社会治安状况复杂,发生交通事故和汽车失窃的概率要高一些;而在一些中小城市,特别是在郊区和农村地区,人少车稀,交通事故发生率要低得多,并且社会治安状况较好,汽车失窃和遭破坏现象相对较少。因此,大都市地区的汽车保险费率相对较高,而在郊区和农村地区的汽车保险费率则较低。
  美国车险业“从人主义”的费率制度,对不同的投保人实行不同的费率,不仅体现了公平原则,还能产生正向激励作用,减少车险理赔案件和保险事故的发生,既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也促进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构建我国“以人为本”的车险费率浮动体系
  鉴于我国基于“从车主义”原则的费率设计方法存在着缺陷,有必要借鉴美国经验,构建以投保人因素为主、有升有降的分级浮动费率体系,在车辆条件相近的情况下,主要参考投保人因素,实行“差异化”、“浮动制”的市场化费率。根据我国车险信息化程度和精算数据的实际情况,构建“以人为本”的费率浮动体系可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
  (一)行车驾驶记录
  其实不仅在美国,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厘定车险费率时都注重考察投保人的驾驶记录。在英国,给予安全驾驶者的费率优惠比美国还要多,如英国康希尔保险公司规定,投保人在续保时,在第一年期满无事故索赔,保险费率优惠30%;连续2年无事故索赔,保险费率优惠40%;连续3年无事故索赔,优惠50%;连续4年可优惠60%;连续5年优惠高达65%。许多连年没有违章记录的投保人,一年的保费只有不到200英镑。各国的实践证明,这种办法对减少车辆肇事具有良好的正向激励作用。
  借鉴国际经验,今后我国也应根据投保人的驾驶记录合理浮动费率,重点参考是否出现过酒后驾驶、违章停车、超速行驶、恶性交通肇事等交通违法现象,并考虑事故赔款额。应扩大无赔款优待和年赔款记录系数的浮动区间,加大屡次出现违法现象投保人的保费,保护拥有良好驾驶记录投保人的权益,鼓励投保人谨慎依法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年龄、驾龄及受教育程度
  我国目前车险投保人存在年龄、驾龄差异大的现象。年龄大、驾龄长的投保人,在面对突发状况时应变能力强,对交通法规的掌握能力好,出险受损概率较低,应获得较低保费的待遇,反之则应提高其保费。
  (三)家庭成员情况
  目前,家庭持有驾照人数多于拥有车辆数的情况较为普遍,造成投保车辆由多人共同驾驶的现象,驾驶者驾驶水平上的差异会加大车辆出险概率。应针对家庭拥有的车辆数目和家庭成员获得驾照人数制定不同的费率标准。
  (四)行驶区域与职业
  行驶区域车流量、交通状况和治安状况对车辆是否出险有重要影响。投保人职业一般与车辆的使用频率和保养程度相关,进而影响车辆出险概率。应依据统计数据和经验,编制科学的费率表,对不同行驶区域的车辆和不同职业的投保人实行差异化费率。
  建立完善我国车险信息平台
  在我国,要构建“以人为本”的车险费率浮动体系,需要以强大的信息化、网络化的车险信息平台作支撑,能够为各保险公司提供全面详实的各类数据信息作为参考依据。
  车险信息平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业统一的承保规则和车险数据标准;二是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与商业车险的相关信息;三是客户投保原始信息积累;四是通过有偿服务方式,引入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所掌握的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和违法驾驶、停车信息,实现保险业与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数据的交互共享和网络化管理。
  目前,我国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初步建立了覆盖全国大部分省市的交强险理赔信息平台,但数据来源有限,信息功能不强,只有上海、北京、浙江等部分省市的车险理赔信息平台将信息范围扩展到了商业车险。
  同时,交管部门尚未将投保人的驾驶记录和车辆信息与各保险公司实行共享,仅依靠交强险的车险理赔信息平台无法为制定合理浮动费率提供充分依据。因此,应尽快建立并完善全国范围内联网共享的统一信息平台,为科学厘定费率提供准确、规范的数据。
    【慧择提示】在当前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中,完善各种保险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多的利用保险为民众提供更多更好地服务,提升保险行业整体水平已成为我国保险行业监管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