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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对于电销保险的规范

更新时间:2012-05-20 14:22
  【摘要】近期,针对保险销售中存在的不规范等问题,保监会出台了相关意见稿进行了规范,其中在保险公司开发保险的费用上,银保销售上,代理协议的规范上,以及群众意见最多的电话销售上进行了规定,加强了监管和规范,以下是保监会意见稿中人们关注的部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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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不能举办产品说明会
  在以往保险销售中可能被隐去的关键收费项目,《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开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应当在保险条款中对费用收取进行明确约定。应当约定的内容包括该保险各项费用的名称、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或者变更费用收取水平的方法、计算方法及收取时间。
  为规范银保销售,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至少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授权其省级分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等)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委托区域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可以由区域性商业银行总行同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业务开展地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级分支机构不得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
  在保险宣传上,保险公司的销售宣传资料应当由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和变更销售宣传资料,应当事先取得总公司授权。除省级分公司外,保险公司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销售宣传资料。
  对群众熟知的产品说明会,《意见稿》规定产品说明会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保险的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活动。
  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营销团队名义举办产品说明会。
  6个月内不能重复电话销售
  针对越来越多的电话销售,《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电话销售用语,建立电话录音监听和自查制度,监督电话销售过程中销售用语使用情况,监督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销售误导、欺诈行为。
  应当使用专业技术设备进行电话销售,建立客户名单使用的管控流程,设置拨打的时间范围。对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6个月内不得再次拨打。
  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在其主办的互联网站或委托销售保险产品的互联网站上,通过能够足以引起客户注意的方式将保险合同重要内容进行提示,并通过在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中设置客户点击确认环节,或者电子邮件、短信认证等方式获得客户的确认。
  现在为了打动消费者,保险公司经常会举办赠送保险的活动,对此,保监会也进行规范。
  赠送的保险应当是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并视同正常销售的保险进行管理,向普通消费者赠送保险的,对每人所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100元;向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赠送保险的,所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该客户首年保费的5%和100元之间的大者;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前述金额限制。
  对于长期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公司应当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或红利通知书。对于长期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时、扣款成功时、续期交费时、保单失效时、保险合同到期时采取纸质信件、电子邮件、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提示投保人。
  慧择提示:近几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民众的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审理中发现,保险公司营销员的销售误导和投保人对于保险的错误认知是导致险销售中合同纠纷增多的主要原因。只有加强监管,规范行为,保险行业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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