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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点评:投保如何避免陷阱

更新时间:2017-08-25 13:58
  【摘要】保险的实际收益与此前的保险承诺不符,投保人忽略免责条款无奈遭拒赔,隐瞒病史导致索赔无门等可能都是保险消费中存在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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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收益里藏猫腻
  近两年来,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走俏,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一些保险代理人及代理机构(银行、邮局等)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往往将保险与银行储蓄产品作简单对比,片面夸大保险投资功能,并承诺“每年有不低于百分之几的收益率”。投诉的客户中,90%表示是受了高收益的误导。
  律师点评:除万能险外,投连险、分红险两种新型保险理财产品都不保证收益率,实际收益水平并不是固定的,过去的业绩仅作参考。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这类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投保特别提示书,并且还要明白保险的主要功能仍在于保障而不是投资,要理性看待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2.存钱变成买保单
  “存款送保障”、“储蓄加免费保障”,事实上,遭遇这种情况最多的仍是老人或者分布在农村地区或者城乡结合部的人群,文化层次较低,对保险产品了解较少,只是出于对银行或者保险业务员的充分信任才购买。因此无论是签署相关文件还是电话回访,往往都是一知半解。
  律师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应先认清销售人员的身份资质,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并应当仔细了解产品性质和条款约定,不盲目不冲动,不偏信营销人员的口头承诺。保险产品都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只要对保险合同有任何不满意都可以提出退保,保险公司应当全额退还保费。
  3.合同上的文字游戏
  保险合同上专业的条款内容原本已经晦涩难懂,加上保险公司大玩文字陷阱的游戏,使得身处弱势的投保人更加无从保护自己的利益。随着市面上保险产品日渐增多,繁复的保险条款开始引发越来越多误解和争端,究其原因,有些是条款本身模棱两可,普通人理解的字面含义与保险的条款含义不同;有些是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误导,比如在购买保险时,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广义解释,而最终客户要理赔时却得到狭义的解释。
  律师点评:购买前应要求代理人出具完整的保险合同,对保险免责范围、承保事项及理赔等条款予以充分了解,以免出现理赔纠纷。投保人在购买险种时切记要问清“哪些情况下可以理赔”,并在合同上以书面形式呈现,且勿轻信口头承诺。
  5.车险捆绑误导车主
  一些汽车交易市场把责任险、防盗险和车损险捆绑起来作为基本险销售,或是诱导车主超额投保、重复投保赚取代理费。同时,一些车险代理人要么不给车主解释清楚,要么误导车主投保,使一些没有经验的车主买了不该买或可以不买的保险,如自燃险、货物险等。
  律师点评:在车险种类中,只有属于交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第三者责任险”是车主必须买的,车损险和防盗险等险种都是可供选择的险种。
  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投保人多投几份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保险公司赔多少完全根据汽车出险的实际情况而定,并不会因为保得多就赔得多。
  6.以往病史“被隐瞒”
  销售人员本应在消费者购买保险前仔细询问其病史,并提醒其履行告知义务。但往往因为利益驱动,很多销售人员对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听之任之,甚至还进行不当的干扰。很多消费者在销售人员的授意下,隐瞒了过往的病史,导致事后保险公司拒赔。
  律师点评:事实上,有不少保险陷阱都是消费者自挖的,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和不如实告知的严重后果。投保人如果不如实告知病史,那么既得不到保险保障,甚至连保费都有可能拿不回来。
  慧择提示:消费购买保险,必须认识到:1.正确认识保险和其他金融产品的区别,充分了解所购买保险的特点;2.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理性选择保险产品;3.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4.增强维权意识,购买时如实告知有关情况,清楚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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