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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投保七大特权 你了解了吗

更新时间:2012-05-02 13:49
  【摘要】或许你已经是一名寿险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或许你正在准备为自己或家人投保人寿保险,那么下面的一些寿险特权,您就应该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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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权一:投保后签收保单之次日起的10日撤单权。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部退还所收的保险费,超过此期限,按保险条款的有关退保规定办理。在此10天内,投保人有时间充分审视自己的保单,有权对自己的保险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特权二:责任免除条款的知情权。
  依据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特权三:转让保险合同项下受益权。
  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规定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据新《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特权四: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权。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契约后,如仍有其他变更事项,可依据新《保险法》第二十条进行变更,此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特权五:解除合同权(解约权)。
  依据新《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如若解除保险合同,在解除保险合同前,一定要慎重考虑,以用足保险合同的附加功能为前提,如“保单质押贷款”功能等,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要轻易解除合同,否则就会带来资金的损失。
  特权六: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权。
  新《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了补充,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特权七:及时理赔权。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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