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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的代位索赔权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22-12-27 18:20

保险人的代位索赔权,保险人的代位索赔权纠纷!案例。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索赔,依法取得代位索赔权。该权利不是基于保险合同,而是法律直接赋予保险人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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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 指 导 性 】 指导性案例  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案件25号)

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索赔,并依法取得代位索赔权。该权利不是基于保险合同,而是法律直接赋予保险人的法律权利。

因此,保险人向肇事者及其承包人提起的代位索赔诉讼不是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管辖权,而是根据肇事者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确定,即侵权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与肇事者之间的侵权关系确定管辖权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 基 本 案 情 】

亚大锦都餐饮公司(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车牌号为京A82368机动车投保华泰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车辆驾驶证记录的所有人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工业体育北路新中西街8号。

在保险期间,陈XX被保险车辆与李志贵驾驶的机动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相撞,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为此,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了交通事故的责任,并确认李志贵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华泰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保险合同向亚大锦都餐饮公司支付了83878元的保险金,并依法取得了保险人的代位权。

此外,李志贵驾驶的车辆在天安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投保强制保险,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住所位于河北省张家口怀来县沙镇,张家口怀来县沙镇燕京路东108号。

华泰保险公司以李志贵驾驶事故车辆与被保险车辆碰撞为由,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目前,公司已向被保险人索赔,并依法取得代位索赔权。因此,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

【 审 判 结 果 】

一审法院裁定,华泰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 审 判 理 由 】

本案是李志贵驾驶事故车辆与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华泰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后,向肇事者李志贵和肇事车辆承保人天安保险公司追偿的保险人代位索赔纠纷。

所谓保险人代位索赔权,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索赔后,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索赔的索赔权。保险人取得的代位索赔权不是基于保险合同,而是法律赋予的法律权利。因此,保险人提起代位索赔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是与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关系,而是第三人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李志贵驾驶事故车辆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因此,华泰保险公司提起的保险人代位索赔诉讼的基本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即李志贵与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法律关系,法院的管辖权也根据侵权法律关系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侵权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侵权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侵权地和被告住所不在北京市东城区,华泰保险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索赔诉讼,不予受理。

【 适 用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损害赔偿的,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可以相应扣除。

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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