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今年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作了全面调整,新核定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执行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这是记者昨天从海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按照调整方案,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的8%缴纳,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1104元的,按1104元缴纳;高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5517元的,按5517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的办法,即每人每月31元(含1元救助基金)。失业保险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的办法,即每人每月15元。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全县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100%、150%、300%分三档采用绝对额征缴的办法,即每人每月304元、456元、913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建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1%缴纳,采用绝对额缴纳的办法,即每人每月138元(其中1元为救助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的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2%缴纳,采用绝对额缴纳的办法,即每人每月79元(其中2元为救助基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确定为每人每月107元(其中1元为救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确定为每人每月31元(含1元救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确定为每人每月121元。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国家机关合同制职工的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确定为每人每月30元,个人缴纳部分确定为每人每月15元。
另外,县城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和大桥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按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26.5%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月缴纳标准为293元,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为52740元。镇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按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20%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月缴纳标准为184元,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为33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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