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癌症发生的概率越来越高,因此为了转嫁经济风险,建议提前投保防癌险,而泰安心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是明智之选,能提供全面的健康呵护。下面看看泰安心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产品介绍,保险责任有哪些?
泰安心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投保年龄:出生30天-75周岁(不含第30天、含75周岁)
保障期限:10/20/30年/至60/70/80/100岁
缴费年限:10/20/30年/至60周岁
等待期:180天
泰安心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首次发生并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首次发生并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二、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首次发生并由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保险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
四、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
1、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已满3年(不含当日),发生并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已满 3 年(不含当日),发生并由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五、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可选)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保险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六、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
1、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成人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且年满18周岁后(不含18 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成人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成人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慧择提示:泰安心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适合出生30天-75周岁的人群投保,且等待期为180天,保险产品保障全面,涵盖恶性肿瘤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以及特定额定肿瘤保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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