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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福2019产品介绍 保险责任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12-02 13:51

  【摘要】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投保人可根据自身保障需求选择相应附加险,保障内容涵盖身故、全残、100种重疾、50种轻症、10种现代病、长期意外保障、豁免保费等,备受青睐。下面看看人保福2019产品介绍,保险责任有哪些?

  人保福2019产品介绍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30年交

人保福2019产品介绍 保险责任有哪些
图片来源:pixabay

  人保福2019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

  ①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按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现代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现代病(一种或多种),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现代病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圈中人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按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慧择提示:人保福2019产品适合0-65周岁的人群投保,能提供终身保障,且保险保障全面,能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现代病特别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身故或全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