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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成长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责任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11-11 17:53

  【摘要】少儿发生重疾的概率越来越高,因此建议家长提前为孩子投保一份重疾险产品,其中太平成长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明智之选。下面看看太平成长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保险责任有哪些?

  太平成长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2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趸交/10/15/20/30年交

  等待期:90天

太平成长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介绍 保险责任是什么
图片来源:pixabay

  太平成长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①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②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特定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 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 并经 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1)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慧择提示:太平成长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适合出生满28日-25周岁的人群投保,并且保障终身,其次保险产品保障全面,主要有身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重大疾病保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