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生人寿桐心守护是一款高性价比重疾险,保障全面,深受消费者青睐。那么,长生人寿桐心守护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下面看看具体介绍。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保险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保险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未达到中症疾病8或重大疾病9给付标准,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保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保险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保险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保险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每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保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中症疾病已经符合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 100 种,分为 A、B 两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保险合同《附表四: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保险合同终止。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保险合同有效,且在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保险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保险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12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不可兼得。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不可兼得。
慧择提示:长生人寿桐心守护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因此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健康呵护,值得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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