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复星联合星如意重疾险是一款性价比高的产品,保障全面,深受消费者青睐。那么,复星联合星如意重疾险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以及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等,下面看看具体的介绍。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共有108种,分为六组,每组限赔付一次。(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1)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3)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5%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六)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7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项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但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一)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确定全残,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后身故或确定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方式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3)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方式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3)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纳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且自其年满60周岁后(含60周岁)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其年满60周岁后(含60周岁)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责任。同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慧择提示:复星联合星如意重疾险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以及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等,产品保障全面,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保障需求,因此值得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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