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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防癌险条款介绍 这篇指南请查收

更新时间:2019-04-24 09:34

  【摘要】中国人寿防癌险产品性价比高,值得选购,但投保产品前建议详细了解保险条款,以确保保障和所需一致。据悉,中国人寿防癌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投保范围、保险费、保险期间以及合同终止,下面看看具体的介绍。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保险。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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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pixabay

  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保险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合同终止

  保险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

  二、主合同终止;

  三、保险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

  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按照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主合同癌症确诊保险金或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保险附加合同同时终止,保险公司退还保险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按照主合同基保险保险金额给付主合同癌症确诊保险金的,保险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退还保险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因投保人解除保险附加合同或解除主合同导致保险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主合同责任免除情形导致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保险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主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主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导致保险附加合同终止的,保险公司不退还保险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中国人寿防癌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投保范围、保险费、保险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其中投保范围指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另外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