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重疾确诊书,打破人们对于美好未来的憧憬,还让许多家庭从此陷入悲壮,努力维持幸福的幻影,病人在经历痛苦难熬时,经济支出也是许多家庭不可承受之重,尽最大限度四处筹钱,而往往是一筹莫展,无力改变现状,这个时候重疾险就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是转嫁风险最明智的选择。
因此重疾险市场前景广泛,市面上的产品层出不穷,其中康宁终身保险推出后一直深受消费者青睐,是转移重疾风险的有效手段,是病后治疗的急用现金流,是对家人爱和责任的体现,而处于观望态度的市民建议提早了解产品,越早投保保费越低,也可以提前获得保险保障。
案例分析
刘女士,35岁,是一所大学教授,因为平时工作压力颇大,并且人到中年,容易受到疾病侵害,为防止不幸发生造成家庭负担,思来想去决定购买一份康宁终身保险。
保险保额:30万元
交费期限:10年
刘女士年交保费为16620元。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刘女士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首次发生并经确诊患有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刘女士在合同签订18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刘女士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刘女士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然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是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的发生,则保险合同不受180天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刘女士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刘女士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首次确诊特定疾病,给付6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天限制的规定。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刘女士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保险金;刘女士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给付3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刘女士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投保注意事项
1、该产品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60周岁,在其承保范围内的可以选择投保,而年龄不在范围内的无需投保。
2、该产品保障四十种重大疾病以及十种特定疾病,除了保监会规定的25种外,另外15种重疾需要详细了解,确保出险后能心中有数。
康宁终身保险案例的分析,我们可知产品是提高治疗优质标准的经济保证,是弥补自己和家人经济损失的保证,是健康人生保障的基石,因此有需求的客户建议提前为自己或家人规划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助力健康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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