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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程序

更新时间:2012-03-07 15:04
  【摘要】独生子女光荣证领取需要怎样的程序呢?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可以享有补助等各种待遇,而对于独生子女关荣证的领取是很多独生子女父母不是很了解的。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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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生事业费中发给。
  那么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程序是什么,需要什么证明材料呢?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3、申请人一方户籍地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当事人可以向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中的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填写“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通知书”一式三联,由申请人交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落实相关待遇。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逾期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可以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若当事人所在单位没有执行第二项规定的,则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农民、城市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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