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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福佑双鑫两全保险责任介绍

更新时间:2018-05-17 10:49

  【摘要】“新福佑双鑫”自去年7月11日上市,率先在业内推出了轻症和重疾双赔付双豁免的保险保障,深受消费者青睐。那么,新福佑双鑫两全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轻型重疾保险金、第二次轻型重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及满期保险金等,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轻型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轻型重疾,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种轻型重疾我们只给付一次轻型重疾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型重疾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型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第二次轻型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轻型重疾,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种轻型重疾我们只给付一次轻型重疾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型重疾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型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此90天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发生重大疾病,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被保险人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中的轻型重疾保险金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含)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另一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新福佑双鑫两全保险责任介绍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新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若我们给付了主合同《新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中的任意一项,则附加合同《附加新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且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若被保险人已发生附加合同《附加新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主合同《新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中的任意一项并且不再继续派发以后年度的红利。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轻型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轻型重疾保险金后,将豁免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轻型重疾确诊之日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慧择提示:新福佑双鑫两全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轻型重疾保险金、第二次轻型重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及满期保险金等,消费者购买产品前需要详细了解保险责任,确保和所需一致,能为消费者提供精确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