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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来谈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

更新时间:2012-02-24 14:53
  【摘要】汽车保险中的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是怎样的一个情况呢?目前很多网友都针对于此问题进行了提问。其实在购买玻璃单独破碎险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保险条款。弄清楚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这时候你再对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就有了真正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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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顾:
  2006年4月23日某小区内,居民黄某和李某均发现自家的车辆被损坏。黄某于2006年1月9日为自家的本田轿车投保了车损险16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不计免赔险、自燃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月10日至2007年1月9日。本次事故中,黄某家的车辆前风挡玻璃破碎。李某2005年12月3日为自家的帕萨特轿车投保了车损险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05年12月5日至2006年12月4日。在本次事故中,李某家的车辆天窗破碎。两车主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对两台车做出了如下的理赔意见:对黄某的本田轿车前风挡玻璃赔付全部安装费用1800元,拒赔李某的帕萨特轿车车损1500元,因为李某未投保玻璃单独破碎的附加险。两车主对理赔结论均表示不满,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地方人民法院。
  黄某认为自家的本田车是原装进口车,而保险公司理赔定价是按国产件价格确定的,在这一行为上存在合同欺诈,因此要求保险公司按进口车的配件价格赔付。
  李某认为自己虽然未投保车窗玻璃单独破碎险,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因此要求保险公司按车损险条款赔偿。
  分析:
  根据法庭取证和当事人所出示的保险单、投保单等相关资料,发现保险公司告知黄某,车辆在投保时玻璃单独破碎是按国产玻璃投保和交费,黄某接受了告知同时亲笔签字。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应尽义务,在黄某所持保险单后附的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中第二条投保方式中已做出了下列明示:“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在此事故的处理中保险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黄某败诉。
  在李某的理赔问题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参照条款不准确。在该起事故中,李某的车辆天窗损坏不应按玻璃单独破碎认定,而应该按车辆损失险来给予理赔。因为在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中的第一条已明确保险责任的界定范围,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以上表述并未将天窗部分包括在内,所以保险公司应按车辆损失险的条款理赔,但是车主李某需要负担费用的30%,因为在其投保的家庭自用车车损条款中第八条中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本案情况适用于第二款所表述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该案情况适用于本条款,保险公司应赔付李某修复费用1050元。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对此案做出如下判决:赔付黄某1800元的结论维持不变。保险公司按车辆损失险理赔李某,扣除450元自担额后,赔付1050元。保险公司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向黄某和李某支付了赔款。
  慧择提示: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很多车主在购买汽车保险的时候就知道买了好,却不知道此种保险的承保项目和除外责任,以致于出现事故需要理赔的时候进行犯难。毕竟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还是以具体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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