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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大病保险产品介绍

更新时间:2017-12-01 17:22

  【摘要】重疾发病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环境污染加剧以及竞争力空前巨大等多重因素而逐年上升,重疾的影响已经不容小觑,针对这一现象,中国人寿面向市场推出康宁系列大病保险产品,今天小编就为您介绍一款国寿康宁大病保险,接下来一起来了下解吧。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

  1、投保即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

  2、重疾范围行业领先全面承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其他15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定疾病;

  3、特定疾病提前给付,针对10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障;

  4、未成年人身故保障可以高于10万元,不受保监会相关法规限制;

  5、高残意外 尽显关爱,在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的情况下同时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尽显人性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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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二、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如果保险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如果保险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保险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如果保险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慧择提示:国寿康宁大病保险系列产品中,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三项保障责任,并且针对10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障,是极受消费者喜爱的一款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