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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吉利宝保险责任详细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6 06:14
  【摘要】太平洋吉利宝有人说是意外险,有人说是分红险,它包含了意外方面的保障也具有分红险的红利。其实不管属于哪一种保险只要合适自身需求,就是一款好的保险。虽然这款保险目前已经停售,这里还是给大家介绍下此保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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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已交期数。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费已交期数(若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约定的宽限期内身故,已到期应交未交的保险费期数一并计入)。
  三、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保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保险公司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留存在保险公司的红利账户,按保险公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或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在保险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年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保险公司改变红利累积利率,保险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若您于合同终止前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保险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年对应日。除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上一个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期间的红利不予分配。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对于此款保险的责任介绍,小编相信大家对于太平洋吉利宝有了一定的了解。您在投保其他类似保险的同时,一定要看清保险条款,切莫被保险销售人员“忽悠”,因为保险产品本身没有好坏,好坏区分在某些销售人员为完成销售时存在的欺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