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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红利发保险责任

更新时间:2017-08-26 19:37
  【摘要】红利发两全保险的推出,对于很多工薪阶层而言都是一个福音。大家都知道两全保险保生也保死,这只不过是一个笼统的概念,红利发两全保险的保障范围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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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有效期内,红利发两全保险提供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第四条  保单红利
  一、 年度红利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保险公司确定保险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分配的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保险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解除时,给付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累积红利。
  (二)年度红利的给付对象:
  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受益人;
  3、投保人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第五条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投保人。
  二、特别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保险合同终止时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红利以外的其他红利,则将该红利以特别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同时给付予受益人。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对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金和特别体恤金的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疾病并导致其死亡;
  (三)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的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保险公司在同意承保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若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满2年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从整体概念而言两全保险的保障范围都大同小异,其实真正分析两全保险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上面是对于红利发两全保险保障范围的介绍,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