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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大病保险上限提高

更新时间:2017-11-15 17:39

  【摘要】大病保险的就医管理,按城乡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被保险人大病保险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负担的,本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大病保险基金负担的,医疗机构记账。据悉,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上限为30万元。

  为切实减轻参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日前《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出台。

  该办法规定,全市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均属于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基本医保支付参保城乡居民住院、门诊诊疗(危重抢救病种、特殊规定病种)费用后,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合规医疗费是指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大病保险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按规定标准计提。每年的计提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商承办机构测算后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大病保险基金赔付被保险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测算后,报市政府确定。

  该办法规定,大病保险医疗费结算年度与城乡居民医保相同。按医疗费结算年度计算,被保险人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2017年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30万元。

  被保险人个人垫付的大病保险医疗费,及时到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审核报销。

  慧择提示:大病保险上限提高至30万元,切实减轻参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将有效防范和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